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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22〕11号)

    发布时间:2023-09-20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我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非学历教育质量和水平,推动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更好地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法规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具备办学资格的单位在完成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举办非学历教育要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成立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落实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部、审计处、发展规划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国际合作处、国内合作处、保卫部负责人及校法律顾问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评价标准,完善监管体系;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备案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和质量监督;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编制非学历教育年度报告;向省教育厅备案等。

    第八条 办学单位对本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配备专人全面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和日常工作;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评价等工作;加强学员管理,明确纪律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不断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重视社会效益,创建非学历教育品牌,提升学校声誉;强化办学单位所在党组织对涉及非学历教育工作的政治把关作用。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学校办学主体地位。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九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均须向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按相关流程办理审批手续。涉外非学历教育立项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会同国际合作处进行审批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学校一概不予承认,严肃取缔,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须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招生。发布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招生简章和广告样张须经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校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办学单位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校教职员工及特定关系人的,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坚持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合同须明晰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经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须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做好非学历教育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自觉接受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督导、监管和评估。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须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设定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动态调整师资库;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办学单位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十八条 鼓励办学单位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健全开发使用标准、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建立规范的结业证书审核与申领机制。结业证书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办学单位或个人不得冒用学校名义或以办学单位名义制作和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单位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须在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学校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 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制定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分配办法,明确各方收入分配比例,允许办学单位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支配办学收益。学校建立激励制度,对举办非学历教育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年度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完善共享机制,推动学校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二十七 严禁任何校内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审批向社会机构或个人提供校内场地开展非学历教育;严肃取缔任何未经学校审批占用校内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或在校开展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的行为。

    第八章 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常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三十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