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校园和住宅区内犬只管理规定》(校保〔2010〕2号)
发布时间:2010-02-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校园和住宅区内犬只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及家属的人身安全,切实维护校园内正常的教学办公秩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在校园内设立犬只禁入区和加强犬只管理的通知》(晋教后勤〔2006〕2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校园内为犬只禁入区,禁止一切犬只进入校园内。
二、校内的家属住宅区为犬只限养区,教职工住户所养犬只仅限于观赏犬,严禁任何人饲养大型犬只。
三、凡在犬只限养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动物防疫机构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彩色照片,到所属派出所申请登记。在获准并颁发《犬只准养证》后,每户方可饲养犬只一只。未办理《犬只准养证》的犬只,请犬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周内到所属派出所办理。
四、在限养区内遛犬必须拴犬链(绳),犬链(绳)不得超过1.5米,严禁在室外拴养。严禁在犬只禁入区内遛犬,一经发现,师生均有权制止或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可向公安机关和保卫处举报。
五、携犬外出须持有《免疫证》、《犬只准养证》,并接受限养区管理人员的查询、验证和监督管理。严禁外单位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我校。
六、由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管理校园犬只禁入区,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社区犬只限养区。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犬只,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机关对犬主进行教育、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对该犬只予以收缴捕杀。对校园内的流浪犬只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捕杀。
八、对拒绝或阻碍保卫处履行犬只管理职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