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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8号)

    发布时间:2010-04-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为学校经济决策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管理信息,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太原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原理工大学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地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校预算的计划性和严肃性,提高决算编制的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情况审计

    预算管理审计是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程序、编制方法、预算调整、经济责任制等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编制赤字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按时下达;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报经学校领导审定后执行;

    (四)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学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收入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擅自设立项目问题;

    (三)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准确分类;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等问题;收费管理上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是否及时如数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预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是否制订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七)分析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与收入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

    第八条 学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是对支出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二)发生的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及基本建设挤占教育事业经费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规,支出是否真实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支出。

    (四)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五)支出预算中是否有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六)分析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与支出预算之间的差异和原因,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效益和效果,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九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决算报表审计

    决算报表审计是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每张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审查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情况审计

    资产审计是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安全、完整、有效,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坏帐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融资是否履行了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投资收益的回收是否及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负债情况审计

    负债审计是对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学校的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有无潜在的财政危机;

    (四)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三条 学校净资产情况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对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

    第十四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七条、第八条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

    (一)根据学校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确定审计组长;

    (二)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定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三)学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财务等部门限期提供以下资料:

    1、学校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制度和文件,以及校领导的批示等;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包括预算编制、调整;

    3、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等;

    4、被审年度相关的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会计电子信息;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6、内部控制制度;

    7、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方法

    (一)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听取介绍、查阅资料、审核会计电子信息、抽查凭证、盘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和向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调查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组长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

    (一)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情况和收集的审计证据提出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审计组在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期间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

    (三)审计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核实的结果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四)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直接报送主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