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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0〕8号)

    发布时间:2010-04-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原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太原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企业、公司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称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太原理工大学审计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依法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企业财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条 企业财务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或者审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实施,也可通过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审计处应对企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经济合同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会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人员应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八条 对会计账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九条 对企业会计凭证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对企业的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授权,有无越权签订的情况;

    (二)经济合同反映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企业经营活动所必需;

    (三)经济合同的要素是否完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经济合同的条款是否公正、公平,是否符合国家、学校、部门和企业利益;
    (五)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否及时、足额,有无造成学校、部门、企业的损失情况;

    (六)对违约事项,是否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账实是否相符,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如有变动,变动是否合法合理;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学校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和上缴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四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是否合法;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五条 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对企业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三)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计提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应交税金是否足额及时上缴,计提的税率运用是否恰当,计算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验证流动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记录是否完整、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实收资本是否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三)资本公积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记录是否完整、正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盈余公积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三)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及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二)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产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账;

    (三)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成本、费用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形成是否真实、合法;

    (二)成本与收入是否配比;

    (三)各项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利润(含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审计,揭示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促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高效运行。

    第三十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企业的赢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经济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对已经审计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处根据需要,可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和对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企业进行定期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