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学〔2010〕9号)
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四类:专业学习类、科技实践类、社会公益类、校园文化类。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太原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成绩优良;
(四)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注册;
(六)基本素质测评达到优良。
第四条 具体评选条件为:
(一)专业学习类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异;
2.具有良好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能主动在专业学习领域积极探索;
3.在班风学风建设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上能主动关心、帮助同学;
4.本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
5.以课程学习测评为依据,成绩排名列专业前20%。
(二)科技实践类
1.能坚持长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活动,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技术发明;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的开发、推广和咨询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积极参加各类科技学术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作为科普宣传活动的参与者、组织者,勤奋工作,开拓创新,表现优异,成效显著。
3.以创新测评成绩为依据,成绩排名列专业前10%。
(三)社会公益类(社会工作、公益活动)
1.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道德素质,爱他人、爱学校、爱祖国,长期坚持社会公益劳动和服务,无私奉献,做出优异成绩,得到普遍赞誉;
2.在扶弱济贫、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
3.在各类合法的学生组织或社团中担任干部满一年,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勤奋努力,热心服务,无私奉献,出色地完成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取得优异成绩,得到师生的普遍尊重和赞誉;
4.以发展素质测评中社会公益测评(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为依据,专业排名列前10%。
(四)校园文化类
1.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通过诗歌、小说、散文、舞蹈、摄影等各种艺术形式反映校园文化生活和大学生精神风貌,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2.积极参与和组织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繁荣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文艺体育等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集体、为学校争得荣誉;
4.以发展素质测评成绩中校园文化(文艺、体育等)分数为依据,排名列专业前10%。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奖励范围为学生人数的20%。其中专业学习类比例为10%—13%,其他类型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在7%—10%范围内调整,可以空缺。
第六条 对获得优秀学生奖金的同学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条 组织与领导
学生处负责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组织和评定工作,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新学年初各学院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测评,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表》,并按年级专业将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名;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申报表》,经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后报学院,各学院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进行评定,确定本学院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
(三)学院对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评定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定结果上报校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后,按照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比例进行审核,由学生处处长签字后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附则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颁发证书并统一发放;
(二)非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学生奖学金于每年六月份评定;
(三)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结合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评定;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该学年不能申报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连续两个年度不能申报奖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凡是成绩不全的,原则上该学年内不能申报奖学金。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度,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院或学生处提出申诉,由受理部门进行调查审核并进行相应处理;
(六)学校审核期间,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替补;
(七)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要取消优秀奖学金资格、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能用来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一经查实,学校将收回本学年奖学金,并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九)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进行克扣。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