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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办法》(校学〔2010〕9号)

    发布时间:2010-09-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规范学生住宿、加强学生校外居住管理是强化学生教育管理和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有力措施和重要途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居住,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居住,无特殊原因学生不得在校外居住。凡不按规定办理的,依照《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条 申请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患有疾病不适合居住在学生宿舍的;

    (二)家庭所在地为太原市,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

    第五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校外居住理由、联系方式、日常学习生活的委托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附本人因校外居住产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申请者获得学院初步同意后,通知家长来校,并在审批表的家长意见栏内签字。

    1.家长来校应带身份证件,签字应在所在学院进行;

    2.路途太远家长不便来校者,可以采取传真或邮寄的方式,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连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传真至学校,或由学院给家长发信,内容包括学生填好的申请书及学院统一印制的有关说明,家长签字后寄回学院。

    (三)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符合第四条第(二)、(三)款的学生须提供家庭户口复印件和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签署《太原理工大学与学生外住责任协议书》(见附录一)。学生应当将校外居住申请的全部书面材料和审批表(见附录二)一式三份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备案;

    (五)学生办完以上手续后方可按照申请和协议上的各项事宜到校外住宿。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学生可以持手续完备的审批表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原则上按学年为单位进行办理退宿及回校住宿手续。

    第七条 申请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遵守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合法、真实、有效;

    (四)主动与所在学院和委托联系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信息;

    (五)校外住宿期满后,必须及时到所在学院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住宿。

    第八条 各学院应当对校外居住的学生逐一建立档案;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校外居住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更新。

    第九条 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不允许先校外居住后办审批手续,只有全部手续办完后方可外出居住;

    (二)家长签字只能由父母本人签字,不允许其他人代签,父母去世等特殊情况需事先说明后方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三)学生在外居住的地点发生变更后需在一周内主动向所在学院报告,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四)学生外出居住后个人的校内床位将被取消,如果要再回校住宿需要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五)学生校外住宿期间,若出现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大幅度下滑等情况,学院应主动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讨相关帮教事宜;

    (六)办理审批手续中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申请,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外住学生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学生应经常和家长及辅导员老师保持联系,汇报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太原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