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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校学〔2010〕10号)

    发布时间:2010-09-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地显现学校的育人效果,在基本素质合格的基础上,培养与提升学生的发展素质,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素质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转专业学习的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当学年在转出单位的原班级进行,由转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综合测评。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一般性表现。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得分用J1表示)

    第七条 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 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5,P1)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党的理论,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包括日常政治学习,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社团以及报告会、讲座、座谈会、演讲等);

    3.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

    4.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态度(总分25,得分用P2表示)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注重实践,献身事业,服务人民;

    2.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积极进取,勇于创新,视野开阔,思想活跃,求真务实,具有优良的学风;

    4.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协调发展,努力拓展知识视野,构建合理知识结构,热爱所学专业,树立高尚的职业理想。

    (三)遵纪守法(总分25,得分用P3表示)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培养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制定的相关校纪校规;

    3.强化自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自觉抵制违纪违法现象,无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

    (四)文明素养(总分25,得分用P4表示)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敬业乐群;

    2.作风踏实,行为正派,举止文明;

    3.勤劳朴素,崇尚节俭,不挥霍浪费;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乐于助人;

    5.讲究卫生,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 品德测评得分为:

    J1=P1+P2+P3+P4

    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总分100分,得分用J2表示)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考查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选修的课程考试成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分(J2)。其计算公式如下:

    J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其中,课程实际考分为当学年教学管理部门安排的本专业统一考试成绩,旷考计0分,考试违规计0分,缓考按缓考后成绩计算,补考按补考前成绩计算,成绩计算一律采用百分制,不是百分制的核算成百分制。采用五级分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换算: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三、身心测评(总分100,得分用J3表示)

    第十一条 身心测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树立与现代社会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和精神面貌,有健康的体魄;

    2.认真上好体育课,自觉按照学校要求参加体育达标测试,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和全民健身运动;

    3.具有较强的自我锻炼意识,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体育活动,掌握一定的体育技能,培养终身锻炼的良好习惯;

    4.讲究心理卫生,正确对待挫折,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5.有健全的人格、高尚的情操、良好的意志品质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自我和客观世界有正确的认知。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为:

    JJ1×0.3J2×0.5J3×0.2

    第十三条 各专业班级按上述办法对学生基本素质进行测评并排序,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能超过20%40%

    第三章 发展素质测评

    第十四条 发展素质测评主要包括科技实践、社会公益、校园文化三个方面,各项加分没有上线。

    第十五条 科技实践加分(F1

    (一)学科竞赛加分(包括数学建模、数学、物理、英语、网页设计、电子设计、力学等竞赛)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15

    11

    9

    5

    省级

    9

    7

    5

    3

    校、市级

    5

    4

    3

    1

    学院级

    3

    2

    1

    0.5

    说明:

    1.一人在同一学年内以同一作品或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1.2加分,不重复加分;

    2、一人以不同作品或项目参加竞赛活动的获奖者,按前款原则分别加分;

    3.一项竞赛活动由多人参加并获奖的,如排名不分先后,均按相应级别加分;如排名有先后,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是否排名由学校竞赛主管部门确定;

    4.以上竞赛活动,若按名次评奖,则第一名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第四名以后对应三等奖。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二)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加分

    1.科技发明成果(科研成果)参加评比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的加分标准×1.2

    2.获得国家专利的,属于发明专利的一项加15分;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加11分;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项加9分。如属于多人合作的成果,参照第十五条学科竞赛加分说明中的第3项处理。

    (三)专业学术论文加分(含调查报告,3000字以上)

    在刊物或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分值

    核心期刊

    12

    一般刊物或出版物(有正式刊号,有书号)

    6

    学校(无刊号,无书号)

    2

    学院(无刊号,无书号)

    1

    说明:

    1、一篇文章多人共同发表,第一作者按以上标准加分,第二作者按50%加分,第三作者按25%加分,以此类推;

    2、在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上述标准加分基础上×0.8

    3、同一篇文章只能加一次分;

    4、获奖文章在原加分基础上×1.2

    (四)挑战杯系列竞赛、创业计划竞赛加分

    挑战杯系列竞赛、校级以上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1.5;校级以下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加分标准参照学科竞赛相应级别的加分标准。

    (五)参与科技实践活动项目加3

    (六)技能及职业资格证书加分

    CET4考试合格者当学年加2分;CET6考试合格者当学年加3分(不跨级累加)。对于英语专业的学生,TEM4考试合格者当学年加2分;TEM8考试合格者当学年加4分。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如下(每年均加分):

    等 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合格

    优秀

    加分标准

    1

    2

    3

    4

    5

    6

    取得其它职业资格证书参照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加分(F2

    (一)担任各级各类的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学院或主管部门视其工作现实表现予以加分。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

    8

    6

    4

    0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3

    2

    0

    班级主要学生干部

    7

    5

    3

    0

    班级非主要学生干部

    4

    3

    2

    0

    说明:

    1.班级、学院级和校级学生干部的任期一般要满一年方可视考核情况予以加分。在学年末进行考核时,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30%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是指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指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组织中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学生干部;

    3.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学院或校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第一任职+第二任职×0.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如考核为优秀按校(院)级主要学生干部优秀等级的加分标准×1.2计算;

    4.学院级社团干部参照班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校级社团干部参照学院级学生干部相应的加分标准

    (二)社会实践加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证书等)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三)志愿者服务加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证书等)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4分;参加太原理工大学服务总队,并被评为校级服务标兵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

    (四)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行为视情况加35分。

    第十七条 校园文化加分(F3)

    (一)体育活动加分(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证书等)

    加分标准如下:

    等级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鼓励奖

    国家级

    12

    10

    8

    4

    省级

    8

    6

    4

    2

    校、市级

    4

    3

    2

    1

    学院级

    2

    1.5

    1

    0.5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以同一项目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二)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1.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2.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以上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3. 学院、市校级比赛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15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三)新闻报道、文学艺术作品加分

    在经批准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作品一篇,按以下标准加分: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1分、校级0.5分、学院级0.2分。其中在市级、校级和学院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作品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及以上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作品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学院、市校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作品所加总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省级、国家级按实际情况累加。

    第十八条 素质发展测评中所涉及的各类竞赛和评比活动的级别由学生处负责评估认定。

    第十九条 发展素质测评得分为:

    F=F1+F2+F3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以专业班级为单位,由学生个人自测并申报自己得分,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不申报者,按班级最低成绩计。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由辅导员主持、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由教学秘书核实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品德测评和身心测评同时进行。先由学生本人作个人学年小结,然后在辅导员的主持下,班委会具体负责测评成绩计算。测评结果汇总后须由辅导员和班长签字。

    第二十三条 发展素质测评由辅导员和班委会进行初步认定后汇总上报学院审定,并最终确定加分值。

    第二十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并完成。以上各项测评结果由学院审定并张榜公布。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向学院、学生处提出,经学院、学生处核实后确认。

    第五章  应

    第二十五条 学生素质测评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学年学生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奖励评比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统计结果按班级填表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未涵盖的品德测评的内容、身心测评的内容和其它发展素质项目,在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中比照相关条款予以补充,同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