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办法》(校学〔2010〕11号)

    发布时间:2010-10-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指示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基层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争先创优,开拓创新,促进学生工作更好地为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党委、行政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组织部、武装部、后勤处等有关部门为成员。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对学院学生工作的考核要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针,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要以学校人才培养为中心,求真、务实;要坚持考核与自评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

    第三条 考核内容

    学生工作考核内容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为指导,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校工作要求为重点,主要考核项目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教育;网络、宣传栏等宣传和教育阵地建设;校园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班风、学风建设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模范作用的发挥;勤工助学、资助工作的开展,关心和解决学生实际问题;辅导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学生工作日常管理与调查研究。

    第四条 考核办法

    学院学生工作考核由日常工作考核、集中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日常工作考核:对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考核是考评的基础,做到有布置、有要求、有落实、有检查。坚持“一事一考核,一周一通报”,对所有日常工作考核项目计算总平均分,并按比例计入考评总分。

    (二)集中考核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前,各学院完成学生工作自评报告并报学生处;学校考评组听取学院工作汇报、进行实地检查。考评组根据自评、汇报、实地检查综合情况评分,并按比例计入考评总分。

    第五条 考核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工作考核、集中考核分别占总分的60%40%

    (二)日常工作考核按各项工作的性质、要求评分,主要考虑是否按时、质量和数量、实际效果等因素;集中考核包含的项目见附表,各级项目比例分值由学生处根据全学年工作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评优一票否决:

    1.安全稳定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2.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事态升级,造成恶劣后果;

    3.学生无故夜不归宿而发生重大人身伤亡或刑事案件;

    4.学生不良行为在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发生学生群体事件,产生恶劣影响;

    6.学校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

    第六条 考核范围与时间

    考核范围为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院;

    考核时间为每年十月份,考核以学年为考核周期。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考评优胜单位分别授予“学生工作标兵单位”和“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学生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分别奖励学生活动经费人民币5000元、3000元。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