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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1〕24号)

    发布时间:2011-12-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落实公共安全措施,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活动举办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止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和山西省政府分别颁布的《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公共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学校内举办或者由校内单位在校园外举行的面向特定人群、参加人数300人以上规模的文艺表演、体育比赛、集会、讲座、报告、演讲、涉外活动、集中考试(例行的正常教学考试除外)、新生报到、毕业生就业洽谈会等。

    2.在校园内面向公众举行的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服务、商业活动、展览慈善募捐、学生社团招收人员、摆放展板、悬挂条幅、悬浮氢气球、摆立充气拱门以及前款所列活动面向不特定人群时,不受规模与人数限制,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3.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来校视察,社会名流、明星等公众人物来校参加活动,不论是否面向特定人群,涉及人数多少,都要按本办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便于管理,根据举办规模、参加人数、参加人员和实际情况,公共活动分三级:参加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活动为小型公共活动;参加人数在300人至1000人的为中型公共活动;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有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来校视察以及社会名流、明星等公众人物来校演出、演讲的均为重大型公共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在指导思想上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活动主(承)办单位和组织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预案,防范于未然。

    第五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各类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举办的公共活动,保卫处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实施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或承办的公共活动,坚持谁主(承)办谁负责、保卫处监管的原则。

    具体承办单位(活动组委会或牵头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外单位借(租)用我校场所(地)举办的公共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与场所出租部门对活动的安全负同等责任。对主办单位、出租场所单位和承办部门实行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有关责任单位安全责任人要与保卫处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学校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坚持“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原则。主办、承办单位以及各安全责任单位要根据举办活动的规模、场地和安全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进一步确定活动安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具体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各安全责任人按照其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条 学校公共活动安全管理实行事先报批备案制,未经学校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审批许可,擅自举办活动,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章 公共活动审批

    第十一条 小型公共活动须在开办日一天以前,由举(承)办者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小型公共活动安全许可备案表》(保卫处网页可下载),经活动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保卫处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中型公共活动须在开办日五天以前,由举(承)办者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中型公共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保卫处网页可下载),并提交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活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保卫处审批备案后,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重大型公共活动须在开办日十天以前,由举(承)办者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重大型公共活动安全许可审批表》(保卫处网页可下载),并拟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活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保卫处初步审查后报校长办公室批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按照《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报请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履行完相关手续,再交由保卫处查验后呈请主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公共活动审批手续由主办方或者校内合作方(承办方)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公共活动审批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省或倒置。

    第十六条 对于没有履行完审批手续,擅自举办活动的,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立即中止其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负责。

    第四章 公共活动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的,外单位在我校举办的重大型公共活动,主办方须邀请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全面负责现场秩序维护、消防安全等安保工作,确保活动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的中型及以上的公共活动,具体承办部门要会同保卫处进行实地查看,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突发事件预案;保卫处须认真组织,周密安排,负责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 接待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来校视察等政治活动时,校保卫处要配合上级有关安保部门全力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校保卫处要抽调政治可靠、精明能干人员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线路规划确保畅通,以及线路和视察地点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举办的公共活动、主办单位要制定严密的安全措施、组织必要数量的人员维持秩序。中小型公共活动保卫处派工作人员协助、指导安全工作。重大型公共活动保卫处要派出相应人员全面参与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共活动治安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安全措施、组织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队伍,有序疏导和维护活动现场,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确保活动平稳、有序、安全地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大型公共活动消防管理。重大型公共活动的主(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学校保卫处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活动举行期间,在各个出入口、电源室、重要设备防护岗位定点定人,人不离岗。一旦发生拥挤、骚乱等混乱场面,难以维持正常秩序或发现其他事故苗头对活动安全构成威胁,应立即终止活动,迅速疏散人群,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举办公共活动时,要根据活动场地条件,确定活动人数。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根据《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举办商业演出,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的发放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并须经校保卫处审核备案,严禁超员。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举办的活动,要严格按审批时间和指定地点进行,并控制规模,限定活动项目。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生活和交通秩序。

    第二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方要组织人员清理现场,恢复原样,保持整洁、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批程序没有履行完毕,擅自举行公共活动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制定必要的安全工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不重视安全工作,不按要求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人,疏于管理者,将追究主要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共活动安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严格要求,没有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如果审批不严,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安全工作方案或应急方案缺陷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审批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情况,本办法在经学校同意后可以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保卫处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