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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校保〔2012〕9号)

    发布时间:2012-07-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条例、规定。认真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全校的消防工作在学校消防委员会的领导下,受太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大队)的业务指导,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学校内部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校的消防工作实行院、处(部、所、馆、中心)、系、科(室)逐级负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在我校所属校园(区)范围内施行,同样适用正在我校讲学、学习的外籍教师和留学生。在我校受雇、受聘、借读、进修和承揽工程业务、经商、办实体的临时人员也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第六条 学校基建、维修部门等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必须首先落实消防供水、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持许可证到保卫处备案。已经正式履行审批手续的建筑图纸,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必须重新报请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严禁不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随意点燃明火。需要焚烧废纸杂物时应安排专人负责,待全部燃尽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一)因施工等确需点燃明火时,事先经保卫处消防科批准,遵照用火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结束时立即将火苗熄灭,清理现场,严禁在“重点要害”部位和易燃易爆的区域内点燃明火作业。

    (二)因施工需要临时连接电源线路时,要经水电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电源线路,清理现场。

    (三)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进行严格管理。

    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居住人员应撤离,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八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遵守关于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人员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场地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周围无堆积障碍物。

    第十条 控制火源,根除火患。

    (一)各级单位、部门、集体、个体和个人等一律不准使用电炉和热得快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品,因教学确需使用电炉时,需到水电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并到保卫处办理“教学”用电炉许可证,方可使用,但必须注意保证防火安全。

    (二)办公室、实验室、机房、宿舍等,用电场所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需要接线的按水电中心用电规定办理。

    (三)凡使用煤气的场所,一律不准使用明火。

    (四)油库、化学药品库、危险物品库、物资仓库一律使用防爆灯,电源线路要穿管保护,电源闸盒全部安装在门外。上述物品库内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五)校园内禁止使用炸药爆破土方、炸水泥和石块等。

    (六)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七)校园内禁止放火烧荒。

    第三章 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学校消防委员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校消防委员会成员,学校消防委员会下设消防委员会办公室,消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消防委员会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落实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消防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罚。

    (四)发生火灾后,组织指挥扑救。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落实逐级防火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防火教育,进行灭火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执行消防制度的自觉性和防火意识。

    (五)参加消防设计的项目认证,工程竣工验收,受理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驻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六)负责年终消防工作考评、总结和决定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制定相应的防火制度、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确定专职消防员,组建义务消防队。各单位消防领导组,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与本单位实验室、科、重点要害部位等责任人组成,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规定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按规定管理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审验。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十)学生公寓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3)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三条 义务消防员职责

    (一)学习消防法规、政策,提高消防业务素质,增强消防专业知识。

    (二)掌握各种型号灭火器材的性能与用途,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能检查保护室内外消火栓、火枪、水带、自动灭火器系统等灭火工具。

    (三)做到“四懂、四会”,即:(1)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2)懂得火灾预防措施;(3)懂得扑救火灾方法;(4)懂得疏散方法。一会报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四会组织疏散逃生。

    (四)宣传防火知识,带领群众扑救火灾,组织抢救人员、物资,保护现场,协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职责

    (一)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全校消防安全,深入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

    (二)对基层单位进行防火安全业务指导,划分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随时检查消防隐患,督促整改。

    (三)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管理、维修、保护、计划、配备、发放。

    (四)组织、指挥带领群众扑救、抢险、疏散和协查火灾案件。

    (五)组织义务消防人员进行防火、扑救、抢险、灭火逃生自救训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

    (一)全校消防器材、设施、用具等由保卫处统筹计划安排,负责配备,更换维修、检测。配备到各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用具等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责成专人负责管理、检查、保护。

    (二)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设施一律要安放在明显位置,便于应急使用,不得堵塞,不得损坏丢失,不准任意挪用。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坏丢失者,要按价赔偿,影响救火造成危害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校园内的室外消火栓不准埋压、圈占等。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火灾报告制度

    (一)凡发现火情者,应立即报告(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扑救。

    (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报保卫处,并负责保护现场,事后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火险隐患与整改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自查中发现火险隐患要立即向有关领导及保卫处报告,并迅速组织整改。

    (二)保卫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要立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要积极组织整改,并限期完成,同时报告保卫处消防科复查验收。

    (三)被检查单位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向上级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同时要书面报告保卫处,准予延期整改的必须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跟进落实整改,同时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一)保卫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每年组织两到四次大型防火安全检查,建立火灾隐患台帐,监督整改。特殊情况另行组织检查。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校基层单位消防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开展情况。

    (3)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4)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5)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6)火灾隐患及整改、防范措施落实、隐患台账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人确定等情况。

    (7)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9)各种大型活动的审批、检查。

    (10)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基层单位消防领导组,定期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进行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节假日前后要重点检查。

    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每次检查的情况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存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应急照明、指示标志完好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畅通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其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0)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1)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3)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日需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7)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等夜间消防安全巡查情况。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需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级单位领导都要重视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学校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校刊、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群众的防火意识和防火警惕性。

    (二)每年冬春季节气候干燥是火灾易发期,要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防火宣传,节假日重点提醒大家注意防火。

    (三)各级义务消防人员要利用自身在基层的有利条件,开展群众性防火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四)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生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先进行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学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大型灭火、疏散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 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车库;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系统;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

    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做到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安全制度,有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防火管理制度

    (一)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四)禁止点燃明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大门、楼梯、过道、过厅、安全出口、消防栓设置点、主要人行和机动车交通干道等不得堆放物品,教学楼门厅两侧必须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热得快”。

    (二)严禁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接照明电源线,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三)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等危险品。

    (四)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燃放鞭炮。

    (五)对学习必备的充电器、台灯、电脑等,应在有人看护的情况下使用,离开房间前,务必切断电源。

    (六)门卫和管理人员要维护好楼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等。适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要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保持楼内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档案馆消防管理制度

    (一)馆、室内禁止吸烟。

    (二)电门开关和照明设备与书架、资料、档案柜保持一定距离。

    (三)禁止在馆、舍内使用电炉、火炉煤气等炉具。

    (四)禁止乱拉电线和擅自增加照明设备。

    (五)馆、室内要及时清除垃圾、废纸。禁止在馆内焚烧废纸。

    (六)馆内动用明火作业须经主管领导和保卫处同意。

    (七)每天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领导。

    (八)保管好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会议、体育场馆消防管理制度

    1. 主管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 观众席禁止添加临时座位。

    3. 馆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4. 增加临时照明设备不准超负荷,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5. 大型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切断电源。

    6. 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

    7. 不准乱拉乱扯电线和擅自增加电器设备。

    8. 会议、体育场馆安全门、疏散通道严禁堆放物品,进行大型活动时安全门严禁上锁。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消防管理制度

      (一)非电工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二)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三)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四)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实验用药按需领取,严格按规定使用,剩余药品退回药品库。

      (五)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要有安全存放和管理措施。

      (六)下班前,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七)实验室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后切断电源。

      (八)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做到会操作使用。

      (九)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 校园内临时人员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我校承担工程业务、承包个体饮食服务、开设商业网点的临时人员,均须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凡在我校固定工作一年以上、且有30人的承包集体和个体经营者需到保卫处签定《太原理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本校职工同等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享受奖惩权利。

    (三)根据施工作业规模、场地环境等具体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具,由承包方出资,保卫处统一购置配发。

    (四)根据上述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15名兼职防火员,保卫处消防科负责业务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深入,措施落实,组织

    制度健全,档案资料完整,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救火抢险贡献显著。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

    (五)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及《太原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款而造成事故。

    (二)不认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被发现火灾隐患或提出隐患后不积极进行整改。

    (三)随意挪用、损坏、丢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四)发生火灾隐匿不报。

    (五)救火中,不听从现场指挥。

    (六)在各部位、岗位违反防火规定。

    (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因失职造成火灾事故。

    (八)因违章临建、私建房严重影响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主管消防工作的一把手,因工作变动,继任领导即为当然的消防主管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太原理工大学消防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