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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校后〔2012〕6号)

    发布时间:2012-12-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住房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强我校住房管理,根据我校现阶段住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调整以合理配置学校住房资源、稳定教师队伍、吸引高层次人才、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为根本目的。

    第三条 住房调配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同代同一家庭在校内只能有一套住房(新校区除外)。

    (三)每年6月、12月对空房源进行公示、调配。

    (四)实物分配和货币化补贴相结合。

    第二章 住房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住房的实际情况,确定住房标准和补贴依据:

    (一)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级各类人员确定的住房标准。

    (二)住房实物分配,依据学校确定的住房标准。

    第五条 享受副省级待遇的教授或干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调配住房条件

    第六条 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包含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住房。在调配住房时,在住房层次上适当考虑患有疾病、身体残疾或年老体弱的教职工。

    第七条 申请调房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调配或租住学校住房:

    (一)调配住房前连续三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调房前四年内违反校规、校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它由学校决定,不能申请调配或租住学校住房的。

    第四章 住房分配形式

    第八条 为了满足教职工的不同需求,将现有住房资源合理利用,住房分配形式可分为实物分房和住房补贴两种。

    (一)实物分房

    所有申请住房的教职工按照本“办法”打分、排队、分类点房。

    学校给引进的双聘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直接分配住房。

    (二)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学校住房情况和整体安排,适时启动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校内住房补助

    校内住房补助的原则:主要解决在职在岗无房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补助按户并以职务职称高者测算补助标准。

    无房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公有住房或按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职工。

    1.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办法》,属引进人才来学校工作的无住房教职工,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引进人才住房标准执行。

    2.不属《太原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办法》范围的且校内、外无住房,配偶单位也未领取过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

    3.其它学校确定的申领住房补助的教职工按下列办法补助:

    ⑴受聘正高职称者,每月领取1000元的住房补助。

    ⑵受聘副高级、处级职务者或博士毕业生,每月领取800元的住房补助。

    ⑶受聘中级职称、技师职称、科级职务者,每月领取600元的住房补助。

    ⑷受聘初级职称、工勤级别高、中级工且工龄满五年者,每月领取400元的住房补助。

    ⑸其它教职工,每月领取300元的住房补助,如职务职称或工作年限有变,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次月进入相应补助序列。

    ⑹如遇特殊情况需租用学校单身宿舍或床位的教职工,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学校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房租。

    ⑺领取学校住房补助的人员,应提供无房证明,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除追回所领住房补助外,并给予行政处分。

    校内住房补助直至分配到校内住房或实行国家货币化补贴开始时终止。

    校内住房未达标的职工,不再进行补差。待实行国家住房货币化补贴时按政策规定给予货币化补贴。若愿意退出现有住房领取货币化补助,也可参照校内住房补助政策或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享受同样的住房补贴。

    第五章 调配办法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住房或调整住房将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逐次确定,采取房源相应切块、各类人员分类排队的办法。

    第十条 申请住房或调整住房人员,应如实填写申请住房或调整住房申请表,申请表须由所属单位(学院、处、部、室、所、中心)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取得住房或调房资格后,在划定的房源、规定的时间内,按得分顺序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点房(评分办法附后)。届时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的住房户型未点满时,相邻类别的人员可按得分排序,点剩余房源。

    第十三条 教职工调配住房后,两年之内不再进行调配。

    第十四条 在住房调配时,应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原住房回购或回收协议,并将已购买的旧房房产证交学校房管部门。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只保留原房屋的居住权。取得调配资格的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不签定协议或拒交房产证者,一律取消其调配资格。回购旧房价格按当时购房价格(不再进行折旧)回购。

    第十五条 新分旧住房不再出售,住户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并按照每平米1000元交纳住房押金。

    第十六条 房款交清并点房后,学校将原住房统一调配给其他职工,并适时对原住房进行回购。

    第六章 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调离、离职、解聘、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应将所购买的住房由学校回购,租赁学校住房应退回学校。退房时要保持房屋内部原装修的整体性,未经学校允许,不能擅自拆除内部设施。组织、人事部门凭房管部门出具的退房证明再与当事人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如住房暂不能退出,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指定人员(必须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作为担保人,限期三个月内交回原住房。逾期不交者,按每月5000元支付违约金直至交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或担保人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装修的,按《太原理工大学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内人员抢占住房,从抢占之日起:1、按建筑面积1/m2/天收取房租;2、扣发本人工资并进行经济处罚;3、年终考核不合格;4、停止其提职、晋升职称等资格;5、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6、所扣款项一律不予退还。

    对校外人员抢占住房,可由学校组织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其抢占住房强行收回,必要时可动用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 教职工严禁对外私自租售校内住房,如有发现,学校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如确有需出租、出售住房的,应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价格按市场价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租赁公房房屋租金按现住房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收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按国家政策执行。单身床位严禁私自转让或出租,一经发现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在住房调配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本校的住房调配、集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调配或申请住房的教职工应从领取钥匙之日起90日内退还原校内住房。逾期不退还的,学校有权采取限制(直至停供)水电气暖等措施以促使其退房,并从逾期之日起,视逾期交房时间按新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1-5元收取房租,与水电气暖等费用一起从其工资、奖金中扣除。

    逾期三个月以上,学校有权强制收回其调配或者集资的房产,并取消其在本校的住房调配、集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搬迁时,原住房的设备应保留完好,住房管理部门应和住户在交接时当面查对签字,如设备有损失、缺少须照价赔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情节严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本人以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住房的职工,应邻里和睦、互相照顾、互相帮助。对涉及到公共部分的水、暖、电等一切设施,如影响到其它住户的正常使用,各住户都应无条件配合处置。住户自行装修影响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功能的,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如因维修造成的损坏,学校负责修复;因住户个人原因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房屋产权人应照价赔偿,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