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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校研〔2013〕1号)

    发布时间:2013-01-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研究生不断取得创新性成果,加强研究生科技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经学校同意,研究生院决定设立“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以科技项目立项研究的形式,支持我校在读研究生的科学探索、科技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

    第三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为使相关工作规范、合理,正确把握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同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行为端正,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不得参与;

    2.申请人须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3.申请人应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有开拓创新精神,积极投身科学技术研究,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课题选题明确并具有前沿性和探索性,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有望取得创新性研究进展。

    5.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研究生本人独立申请。

    6.每位申请人只能同时承担一项在研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7.每位导师的研究生限报一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科技基金申报,每名研究生每次只能提交一个项目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基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学院负责审查、汇总学生申报材料,并填写《科技创新基金申请汇总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及学院盖章后,一起提交研究生院。各学院限项申报。

    第七条 申报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时,项目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关于该研究项目的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及近期国内外进展。

    第八条 由研究生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组织专家听取申请人公开答辩,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激励创新”的原则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强度,最终评审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批准后,申请人即为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导师为项目监管人和财务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管人监督项目的运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研究,及时总结,按时完成结题。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批准通知后,需要根据批准通知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协议书》。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不得有重大变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实施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无法按照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终止研究计划,经批准后,交回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追回已发经费,情节严重者追回全部经费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者;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未能取得预期科研成果者;

    3)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者;

    4)经费使用铺张浪费,严重偏离项目科研方向者;

    5)对于在基金资助期内因患病、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者,将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凡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支出范围以预算为依据,项目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性拨款的方式。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6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000元,资助期限均为一年。

    第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使用时由研究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根据我校财务制度审查、批准后支出。本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可以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小型仪器设备费、调研费、资料费、版面费、会议费、专利申请费等。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在资助期限内,科技成果要求以论文、专利等形式出现,其相关内容应是项目研究的成果。硕士生要求至少发表EI检索期刊论文1篇,博士生至少发表SCI检索期刊论文1篇。申请获得的发明专利可视同同等数量的SCIEI检索论文。

    第十八条 凡由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所取得的成果,须按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署名,申请人为论文的第一作者,专利的前2名,并应注明“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督促申请人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顺利结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如出现对项目不负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况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全部追回项目拨款,以及未能顺利结题,均停止项目申请人监管导师下次新的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研究生院指导下由各学院负责基金的申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每年获批项目进行评选,优秀的项目上报教育厅申请省级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