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校学〔2013〕2号)
太原理工大学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建设良好的学风校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二条 坚持通过考核提高工作队伍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基础工作和创新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工作过程和工作效果并重的原则;坚持考核与奖酬相一致的原则。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三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太原理工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对班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测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管理,由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全体在岗班主任。
第五条 考核时间:每年5月对全体班主任进行一次学年工作考核。每年12月对部分班主任(主要包括教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兼任的班主任)进行一次年度工作鉴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六条 考核内容:按照《班主任工作考核总表》(附件1)内容进行,满分100分。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学院依据本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及时向班主任发布。考核细则若有变动,需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备。
2.班主任个人自评
班主任认真总结一学年工作,结合考核内容和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并向所在学院提供与考核有关的材料。
3.学生评价
学院组织该班主任所带班级全体学生,按《太原理工大学班主任工作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附件2)对班主任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应采取匿名测评的方式进行,班主任应回避。学生评价占50分。
4.学院评定
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考评工作组进行考评(占50分)。将每个班主任的“学生评价成绩”和“学院考评成绩”综合后,对本院各班主任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定。原则上,“优秀”等级数额不超过本院班主任总数的30%。班主任所带班级当年有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刑事处罚者,不得评为“优秀”。
5.考核结果公示及报送
学院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将班主任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工作中屡出差错,延缓学校整体工作进度或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在事关学生安全、稳定的工作中,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3.遇有突发事件,知情不报、报告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4.在学生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出席率不足80%;
6.触犯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处罚;
7.学生评价成绩不及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