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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校教〔2014〕8号)

    发布时间:2013-04-11阅读数:

    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实习是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实习教学质量,规范实习管理、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保障实习教学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20124号)及《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加强实践育人的实施意见》(校教〔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1.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的“实习”指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认识实习或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为简化管理,将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实训、企业课程、顶岗实习、企业毕业设计等各类教学环节也纳入实习管理范畴;校外实习指列入专业培养计划中在企事业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完成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训、企业课程、顶岗实习、企业毕业设计及顶岗工作等各类实习教学活动;集中实习指经学院和学校批准由学校指导教师带队的15人或以上的实习组织形式;分散实习指经学院批准无学校指导教师带队、有专人负责实习指导的实习组织形式。

    本办法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本科专业列入培养计划的上述各类实习教学环节。

    2.实习总体要求

    实习教学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性质。支持本专业实习要求、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增强毕业生就业能力。

    二、实习组织与管理

    1.实习管理职责划分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全校本科生实习教学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与协调等管理职责。本科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协助学校教务处对实习教学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考评和信息反馈等督导职责。学院应设立实习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所属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管职责,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为本学院实习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实习管理制度建设

    学院应根据所属各专业培养计划、培养目标和实习特点,建立健全包括实习计划、大纲、任务书、指导书、基地、指导教师、检查、考核、归档及评价等各类实习管理文件与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或完善分散实习的管理文件与制度。

    3.实习基地遴选原则

    为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人身健康与安全,学校或学院应遴选具备良好实习条件与安全健康实习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如一学期内单个实习基地的实习经费总额超过10万元以上,学院应提交论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会同学院及相关人员遴选确定实习基地。

    4.实习文件的制定与备案

    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是保障实习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文件。实习计划是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制定的实习教学指导文件,主要包括实习专业、实习人数、实习性质、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内容与要求概要、实习经费预算等简要基础信息。实习大纲是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习计划制定的实习教学纲领文件,主要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内容、时间分配、实习指导书、考核标准、考核方法及实习纪律等事项的概要描述。实习任务书则是落实与分解实习大纲的具体实施文件,主要包括实习指导教师、按日或课时分解的实习内容。

    学院应组织相关教师认真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凡校外实习应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学生分布在不同实习基地的实习任务书须分别制定;企业课程类实习和企业实践类实习的实习任务书须分别制定。企业课程类实习的实习任务书须按周、按日、按课时分解实习内容;企业实践类实习的实习任务书须按周、按日分解实习内容。学校各专业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习任务书在实习申请前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5.实习师生比规定

    集中实习至少按师生比115配备实习指导教师,校外集中实习每60人至少配备一名实习单位任职的班主任,企业毕业设计或顶岗工作指导教师每人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企业课程类实习同时面授学生人数不超过120人。

    6.校外实习协议签订

    为保障实习质量,规范实习管理,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一学期内单个实习基地实习经费总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实习协议,由教务处代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方可执行。其他情况原则上由学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并报教务处备案。

    7.实习的申请与审批

    在集中实习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学院应向教务处递交实习申请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详见附件2)和实习协议,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分散实习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同意并委派专人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工作,学院在严格审核实习单位满足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负责人和人身安全保障措施等基本条件下予以审批。学院应加强分散实习的过程管理和监控,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掌握学生的实习动态,杜绝分散实习学生校外放任自流现象。

    8.实习指导工作量计算

    学校教师实习指导工作量计算方法按《太原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校教〔20138号)执行。

    三、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1.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联系、了解、熟悉工作与教学环境情况,同实习单位领导商定学生参与工作项目等事宜,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机会。

    2.安排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初次担任实习指导的教师要提前到达实习单位,取得指导实习的经验。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的指导,及时总结在实习中学到的知识,帮助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教育,以免发生事故。

    4.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

    5.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指导。

    四、实习学生的义务与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作息规定和保密制度。

    3.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4.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的场所住宿。

    5.服从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管理。

    6.实习期间发生问题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报告。

    7.认真完成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和实习任务书规定的实习任务,按期完成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总结。

    8.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定期主动向学院相关负责人汇报实习情况。

    五、实习考核与归档

    1.校外实习原则上实行院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协商共同制定实习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2.学院应组织做好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实习指导书、实习协议、实习报告、实习成绩及实习检查记录等实习教学文件及材料的归档工作。

    3.实习教学文件及材料的归档工作按《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六、实习安全与质量保障

    1.教务处、本科教学督导组和学院应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学生实习质量及实习工作安全有序。

    2.教务处、本科教学督导组和学院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赴实习单位进行教学检查和督导。

    3.集中校外实习申请经教务处或学校审批后,学院应协调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组织纪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程、作息规定和保密制度等事项的教育和培训。

    4.学院应选派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应选派有资质或经验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院应建立健全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信息档案。

    5.学院在审核批准分散实习书面申请前,原则上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分散实习的风险可控。

    七、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1.学院根据教务处核定的实习教学经费额度,合理编制年度学院实习教学经费预算。

    2.实习教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不得用于非实习教学活动费用支出。

    3.学院在保证实习任务和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统筹合理安排实习经费的使用。

    4.实习教学中的特殊经费支出,须经教务处或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八、实习奖惩条例

    1.对积极开展实习管理机制建设、实习管理制度健全、实习组织、实施与监管规范、妥善处理实习突发事件、实习工作成绩显著的学院、实习管理人员及先进实习指导教师予以表彰与奖励。

    2.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实习责任事故和安全稳定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及指导教师,将按《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校教〔201313号)处置。

    3.实习期间对违反校规校纪、实习单位管理规定与组织纪律的学生,将按《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校学〔20109号)处置,实习期间学生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与组织纪律视同违反校规校纪。

    九、其它

    1.本办法未涵盖的实习事项,由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相应的实习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实习工作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