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2013〕17号)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山西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成立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党委和行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
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党政副职及相关直属研究所所长为副主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含相关直属研究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和评审流程
第七条 参评范围:
凡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硕士研究生规定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规定学制为3-6年)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延期毕业研究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按所处学习阶段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行优良;
4.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外语水平应达到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硕士研究生申请者第一外国语为英语者,英语CET-6级成绩需达到425分;第一外国语为其它语种者,必须取得小语种国家四级考试合格。
5.课程学习达到要求,成绩无不及格(或重修);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学术论文条件
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等)发表(含录用)1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管理及人文社科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期刊目录》中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等)上发表(含录用)的A级论文按SCI收录对待。
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应至少以第一作者、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如为SCI收录文章,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物及以上级别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等)发表(含录用)1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
2)科研成果条件
研究生申请者在读期间获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者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发明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的第一获奖者。
第九条 当年入学的特别优秀的一年级研究生(不含在职学习的研究生),满足第八条基本申请条件1—4款,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表现出突出的科研发展潜力。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在本科阶段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等)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论文;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应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不含增刊、专刊等)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学科领域有关的学术论文且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管理及人文社科类学科在山西省教育厅职称办核准的《高等学校国家级学术期刊目录》中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等)上发表的A级论文按SCI收录对待。
2.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在课外学术科技竞赛(A类)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曾经获得过国际或全国性竞赛一等奖(或金奖)、特等奖。
3.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给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按在读研究生比例分配到学院(一级学科下,学院和直属研究所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相关学院统一组织),学院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评选。
2.具有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科研成果原件、学术论文收录证明及获奖证书等材料;学院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及评分细则(见附件),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打分排序,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
除一年级新生外,所有参评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均以太原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3.校评审领导组根据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经校评审领导组正式批准后,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会同校计划财务处将奖学金当年一次性发放给学生,记入学生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报学生处(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或校评审领导组办公室提出,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校学〔20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