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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校科〔2014〕7号)

    发布时间:2014-07-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境参加国际

    学术会议资助办法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一步为教职工参与国际交流创造有利条件,扩大我校在国际学术领域的影响,提高我校国际声誉和学术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我校在职职工应邀出境参加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国际(非双边)学术会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1.申请者是国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或是会议特邀报告人。

    2.被邀请在会议上宣读论文,且被会议接受的论文标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为太原理工大学。

    第二条 资助标准与用途

    按照国际会议举办地点及参加会议者职称,确定资助标准如下:

     

    会议地点

    参加人职称

    欧美非洲地区

    亚洲太平洋地区

    港澳台地区

    教授

    8000

    6000

    4000

    其他职称

    10000

    8000

    5000

    已获学校三次资助过的教师,再次申请资助必须是以会议特邀报告人或分会(组)主持人身份参会。

    优先资助国际会议的组织(主持)者、大会报告人、分会(组)主持人或会议特邀报告人。

    资助费用用途:主要用于差旅费、住宿费、注册费、会务费、签证费、保险费等

    第三条 审批报销程序

    申请人出国(境)前一个月内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由所在院(所)核实并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批。

    会议后,申请人向科技处提交邀请参会的邮件打印件、论文被会议接受或受邀做特邀报告的证明、会议日程安排表、登机牌(或复印件),由科技处审批后,将定额资助经费转账到申请人实际报销经费所用账号;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在不超过资助限额的情况下,由科技处审批,在科技管理费账户下实报实销。

    第四条 被资助人员的义务

    受资助者在返校后一个月内,须向相关学科的师生做一次学术报告,通报会议情况及会议所展示的重要科学研究进展和动态。获资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做学术报告,由所在学院记录存档,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五条 原则上对每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每年资助一次,如确有必要经学校批准至多资助两次。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太原理工大学资助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