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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育人工作量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01-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教师育人工作量

    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全面深化‘生涯导航’教育计划的意见”(校党〔201411号),切实发挥教师育人主体作用,充分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的主动性、创造性、持久性,完成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这个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实施教师义务承担“育人工作量”制度,建立和完善教师担负“生涯导航”教育计划工作机制,在职责、任务、奖惩等方面形成规范和长效机制。

    二、岗位设置

    本实施办法中教师育人工作特指专任教师担任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培养方面的工作,岗位设置主要有以下类型: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围绕成长成才,为学生作主题报告、讲座,与学生开展座谈等;

    2.教育管理工作。担任学生班主任、研究生(科研团队)指定联系人等;

    3.党团组织建设。担任学生党团组织负责人;

    4.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担任学生课外科技实践活动、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等工作的指导老师;

    5.学生发展事务。担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辅导与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与指导等工作;

    6.社会实践活动。担任学生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指导工作;

    7.网络育人工作。担任思政主题网站的规划、设计和开发,栏目策划、编导、主持等工作;面向人才培养和学生教育管理的博客、微博、微信等平台的主持人;

    8.校园文化建设。担任学生社团、艺术团、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的指导教师;

    9.其它学生教育管理和培养工作。

    三、工作量标准

    1.工作量按课时计算;

    2.实际工作量由基本工作量和奖励工作量两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职下:

    S = r * G

    S——实际工作量;G ——基本工作量;r ——奖励系数

    基本工作量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平均水平设置,奖励工作量是对指导对象取得突出成绩后对指导教师工作量的奖励。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成绩设置奖励系数。其中获得省级奖励者工作量奖励系数为1.5,国家级奖励工作量奖励系数为2.0,其它未列入项目可参照相近岗位标准设置,经批准后执行。

    3.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项目岗和短期岗。固定岗是指工作时间较长、综合性的工作岗位,一般要工作满一个学期或以上;项目岗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完成一项专项任务的工作岗位;短期岗是指根据需要临时安排的短时间内完成的工作。

    四、设置程序

    育人工作岗位设置分校级岗位设置与院级岗位设置。校级岗位为全校性公共岗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设置;院级岗位为各部门、各学院范围内的育人工作岗位,由相关部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育人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量标准由岗位设置单位提出,经学生处审批后执行。育人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量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公布一次。

    育人工作岗位设置和工作量标准见附表。

    五、考核办法

    1.学生处负责总体工作的协调组织。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单位育人工作量的组织落实工作(直属研究所归属学科所属党委负责)。

    2.育人工作量实行“谁设置,谁管理、谁考核”的工作办法。校级岗位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设置、组织实施,院级岗位由相应职能部门、学院负责设置、组织实施。

    3.育人工作量以学年为结算周期。要求专任教师每学年完成至少8个学时的工作量,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条件。

    4.一学年累积工作量达80学时(或两学年累积达100学时,三学年累积达120学时),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报学生处核准,可按担任一学年班主任同等对待。

    5.固定岗工作量由负责单位按学年(学期)集中组织核定,核定工作包括个人工作报告、学生评议、组织考评、工作量核算,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岗和短期岗由负责单位在工作完成后及时核定。核定工作包括工作及效果报告、工作量核算。学年末,各相关部门、学院汇总育人工作量核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处审核认定、存档。

    6.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计算工作量。

    7.实行公示制度。育人工作岗位和标准以及考核情况要及时予以公示。

    六、工作原则

    1.坚持形式与效果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育人工作量对育人工作的推动作用,同时又要能够及时反映育人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情况,注重育人实效;

    2.坚持统一管理与广泛发挥积极性的原则。育人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既形成全校完整统一的体系,又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不断推动育人工作卓有成效,深入发展。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过程中,既要重视育人工作数量计算,又要强化育人工作效果的评价,注重实绩。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八、本办法由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