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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管理干部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暂行规定》(校资〔2012〕1号)

    发布时间:2015-03-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管理干部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

    配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和标准化办公环境,结合我校目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配置标准中办公用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三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用房面积以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部门为单位,按管理干部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四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配置为单位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二章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配置标准:

    (一)厅级正职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60 m2(一般为3个自然间)。

    (二)厅级副职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40 m2(一般为2个自然间)。

    (三)正、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40 m2(一般为2个自然间)。

    第六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部门管理干部办公室面积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20 m2(一般为1个自然间)。

    (二)副处级(含正处级待遇)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10m2(一般21个自然间)。

    (三)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办公室面积上限10m2(一般21个自然间),其中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原则上回教学、科研单位办公。

    第七条 其他人员办公室面积配置标准:

    其他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上限8m2/人,一般231个自然间或集体办公。

    第八条 其他公共服务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各处、部、办、团、工会因工作需要占用的其它辅助用房,如财务、资料、档案、工会活动室、团委学生活动室、学校会议室等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公房条件,由单位写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 办公用房收费标准:

    按组织部干部任免文件和人事部门实有在编教职工中管理干部人数及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分类计算部门收费面积,即部门用房分为两类:一类为领导干部(含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正、副处级非领导干部)用房,一类为其他人员用房。在上限标准以内的实际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规定标准收费;超出上限标准的办公用房面积,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以上标准的3倍收费,其他工作人员按以上标准的2倍收费。

    第三章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条 校级领导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高档办公桌(2.4m大班桌,带边柜)1张,高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五人组沙发1套(单人沙发2张,三人长沙发1张,茶几2张),班前椅2把,5m书柜或文件柜1组。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电话1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部门管理干部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8m大班桌,1.2~1.5m带副柜)1张,中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三人组沙发1套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2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5m)。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电话1部。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6m大班桌,1.2~1.4m带副柜)1张,中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三人组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1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5m)。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

    (三)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6m大班桌,1.2~1.4m带副柜)1张,中档办公椅(高靠背大班椅)1把,三人组沙发1张或单人沙发2张,茶几1张,班前椅1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5m)。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办公桌(1.4m带放电脑键盘的办公桌)1张,低靠背办公椅1把,书柜或文件柜1组(不超5m),对外服务的办公室可按办公室房间大小配置简易沙发、茶几。

    办公设备可配置:台式电脑1/人,共享激光打印机1台,电话1部。

    第十三条 院、所、中心等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可参照以上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办公用房,单位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配置。

    第十五条 办公家具的购置、使用、调拨、处置,按《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退休、调动时,要按“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调动时公用房屋和资产移交的规定,办理退房和资产(含办公设施)移交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未将原办公室交回所在单位的,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相应收费标准的25倍,由个人支付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