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校资〔2015〕1号)
太原理工大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
配 置 标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学校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的配置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建设节约型和标准化办公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资〔2014〕38号),结合我校目前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理工大学各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配置。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领导人员和一般办公人员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文印室等)组成。
第四条 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共享共用。
第五条 本配置标准中办公用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六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用房面积以学校党群、行政、学院、直属部门、后勤服务及其它为单位,按编制人数及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七条 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设施配置为单位办公的常用办公设施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施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二章 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第八条 学院、直属科研单位的党政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1、正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8 m2。
2、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2m2。
3、非实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2m2。
4、处级以下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9m2/人。
第九条 除第八条外的学校各单位党政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一、厅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1.正厅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30m2。
2.副厅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24 m2。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一)明向校区党群、行政机构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1.正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8m2。
2.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2m2。
3.非实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2m2。
4.处级以下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9m2/人。
(二)迎西、虎峪、柏林校区党群、行政机构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
1.正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6 m2。
2.副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0m2。
3.非实职处级领导办公用房面积上限10m2。
4.处级以下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7m2/人。
第十条 校党群、行政机构其他公共服务管理用房配置标准:
1.各党群、行政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会议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规划设立公共会议室。
2.资料、档案用房面积参照《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公房条件进行统一规划与调配。
3.文印室、接待室、信息机房等特殊服务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公房条件,由单位写出申请,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
第三章 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 厅级领导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标准4000元/张;
2.五人组沙发1组(单人沙发2张,三人长沙发1张),价格上限标准5000元/组;
4.茶几2张,价格上限标准1500元/张;
5.班前椅2把,价格上限标准600元/把;
6.书柜或文件柜按需配备。价格上限标准3000元/组。
办公设备可配置:
1.台式电脑1台,价格上限标准4000元/台;
2.笔记本电脑1台,价格上限标准7000元/台;
3.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价格上限标准3500元/台。
第十二条 学校党群、行政、学院、直属单位、后勤服务及其它等机构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一)处级领导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标准2000元/张;
2.办公椅1把,价格上限标准1000元/把;
3.三人组沙发1组或单人沙发2张,价格上限标准2500元/组;
4.茶几1张/办公室,价格上限标准600元/张;
5.班前椅1把/办公室,价格上限标准600元/把;
6.书柜或文件柜按需配备,价格上限标准1000元/组。
办公设备可配置:
1.台式电脑1台,价格上限标准4000元/台;
2.传真打印一体机1台/办公室,价格上限标准3500元/台。
(二)其他人员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办公家具可配置:
1.办公桌1张,价格上限标准2000元/张;
2.低靠背办公椅1把,价格上限标准1000元/把;
3.书柜或文件柜按需配备,价格上限标准1000元/组。对外服务的办公室可按办公室房间大小配置简易沙发、茶几。
办公设备可配置:
1.台式电脑1台,价格上限标准4000元/台;
2.共享激光打印机1台/办公室,价格上限标准8500元/台。
第十三条 院、所、中心等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可参照以上相应标准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编制人数,每年对校党政机关用房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用房需由公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与调配,实现“人走房退,人进补房”动态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申请办公用房,单位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使用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房源情况进行调配。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有关规定及时面向全校发布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办公设施的购置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退休、调动时,要按“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调动时公用房屋和资产移交的规定”,办理退房和资产(含办公设施)移交手续。如因个人原因,未将原办公室交回所在单位的,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相应收费标准的2—5倍,由个人支付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