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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横向项目协作经费拨付管理办法》(校科〔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06-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横向项目协作经费拨付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横向项目协作经费是指根据完成横向项目的实际需要,委托外单位有偿开展的研究、设计、试验、试制、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时需支付给对方单位的经费。

    第二条 外协经费在拨付前,应在符合原任务来源项目内容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与协作方签署单独的外协合同。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外协合同的责任人,在签订协作技术合同之前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复印件:

    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证明协作方资质的文件;

    2)证明协作方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3)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协作方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其课题组成员与协作方不得存在以下直接利益关系:

    1)亲属或直接利益人在协作方任职;

    2)在协作方有股权或其他利润分红。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项目的真实性、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负全责。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外协项目负有监管责任,要对外协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科技处按照任务来源项目合同,对协作合同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外协经费须严格按照原任务来源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预算经费额度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协作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任务来源项目经费的24%;对于不支出绩效和劳务费的项目,外协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任务来源项目经费的48%

    第九条 原任务来源项目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外协内容的,项目负责人须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横向项目外协经费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院()和科技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签署外协合同。

    第十条 外协科研项目合同经过审批后,项目负责人依

    据外协合同约定,在财务部门监管下履行经费外拨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