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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校科〔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07-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税发〔199965号)》以及山西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利用专业技术和学校条件、设备、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发明成果、形成的知识与技术。具体包括职务发明专利、依据专业特长制作的工艺品或艺术品、掌握的技术诀窍及工艺、配方等。

    第二条 经学校批准,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向他人(企业)一次性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以技术成果作价技术入股,与投资方共同实施转化;

    3)受让社会中介机构予以集中推广;

    4)自行转化或出售(含艺术品有偿转让,建筑及建

    筑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等设计服务)。

    第三条 成果发明人自行进行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转化收入(扣除应缴税费后)的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其中50%奖励个人,50%作为项目组后续研发的经费); 5%归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用于成果的培育、组织、奖励等;5%为学校收益,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筹使用。

    第四条 在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下完成的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益,可依据中介的实际贡献,支出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的具体比例由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行使权力)、发明人和中介服务机构三方商定,原则上不高于转化收益的30%。扣除中介服务费、应缴纳税费后的转让收益,按照第三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在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和学校三方分配。

    第五条 以科技成果入股与投资方共同成立公司实施转化的,技术作价可以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原则上最低不低于总股份的10%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和投资方共同商定。学校将科技成果入股所取得股份的90%奖励给科技成果发明人(或项目组)持有,并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内部组织进行二次分配。其余的10%学校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表学校持有。

    第六条 学校鼓励我校技术入股的公司(企业)引进优质社会资源,做强做大。公司创办3年后,学校将适时转让或减持所持股权。由成果完成人回购的,学校将股权退出所获收益的50%再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七条 我校职工根据专业特长创作和制作的艺术品、工艺品等转让、或为社会提供设计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其中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及其项目组(其中50%奖励个人,50%作为项目组后续研发的经费);1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的学院(所)。通过中介转让的,按第四条处理。

    第八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已转化的科技成果可以继续在职称晋升、岗位考核等工作中使用,所产生的收益也计入个人科研业绩。具体办法由科技处制定。

    第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报酬或奖励,可依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并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鼓励、规范和宽松的政策。如在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成果完成人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技术入股后公司经营不善,学校仅承担放弃科技成果所属权的责任,而不承担按股份分摊的经济债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