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理工科高水平科技工作奖励办法》(校科〔2015〕5号)
太原理工大学
理工科高水平科技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促进我校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和学术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种类包括:
(一)成果类奖励,含高水平学术论文及学术著作奖励,重要学术报告奖励,知识产权奖励,政府奖后奖等;
(二)绩效业绩类奖励,主要奖励承担高水平项目立项前的调研与准备工作等;
(三)人才团队与基地建设奖励,奖励获批高层次人才、团队称号、高水平学术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原则:
(一)以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追求卓越;
(二)公开、公正、高效;
(三)认定与评定相结合,专家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唯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的为第一作者),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或他引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发表或引用 |
奖励标准(万元/篇) |
备注 |
||
发表 |
《Nature》、《Science》 |
30 |
指Article、Review两 类论文 |
|
《Nature》、《Science》子刊 |
当刊物IF≤10,按实 际分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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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IF>10时, 按其影响因 子与母刊的比例同比奖励,最高奖励与母刊相同 |
||||
SCI《科学引文索引》 |
1区刊物 |
4 |
(1)SCI分区以每年中科院公布的分区标准统计;(2)同一论文被不同系统收录,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作 重复奖励。 |
|
2区刊物 |
2 |
|||
3区刊物 |
1 |
|||
4区刊物 |
0.5 |
|||
EI《工程索引》 |
国内外正刊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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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发表的SCI文章被他引 |
他引1次不奖;他引2-4次,每次奖励0.06万元;他引每达5次奖励1万。 |
统计已发文章在奖励当年单篇他人引用次数,以web of science数据为准。 |
|
ESI高被引论文 |
10 |
(1)以当年底查询为准;(2)与引用次数奖不重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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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对发文奖励,若我校为唯一通讯作者但非第一署名单位,或为第一署名 单位(第一作者)但非通讯作者,按以上标准的50%进行奖励; (2)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门评审小组评定。 |
第五条 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为责任作者(主编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合法出版社公开首次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
(一)奖励范围与标准
著作类 |
奖励范围 |
奖励标准 (万元/部) |
A类 |
知名学者长期研究结果的总结,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工作量非常大 |
5 |
B类 |
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工作量大,或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译著与编著 |
3 |
C类 |
一线科研人员对近年来工作的总结 |
1 |
D类 |
学术价值不大、工作量小 |
0 |
他引 |
年他引低于10次不奖,每超过10次奖0.3万元 |
(二)评定程序
1.著作类奖励以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为评价标准,申报人须自行提供反映学术成果社会影响、学术贡献和创新程度的佐证材料;
2.鼓励教师出版一定时间并产生社会影响之后申请。专著奖励申请不受出版(发表)的时间限制,但已获奖励的著作不得重复申报;
3.所有著作(专著、编著和译著)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科技处组织专门的评审组分学科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应以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校外专家为主组成)。其中评定的A类著作数量应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著作总量的5%; B类著作的比例应不超过15%; D类著作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0%;
4.我校职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但非第一责任人的著作,由专门评审组评价该著作的等级,同时根据我校职工的实际贡献,按奖励额度的50%、40%、30%、20%和10%五个标准确定奖励额度。
5.专著当年他引文献包括SCI、EI来源刊物及他人专著、教材等引用。
第六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名义出席非双边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提供正式邀请函、会议秩序册和会场实况证据,按以下标准奖励:
类 型 |
级 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非双边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
大会特邀(主题)报告 |
1.5 |
分会主席 |
0.5 |
|
注:(1)非双边国际学术会议要求与会者来自不少于4个国家,境外与会者不少于30人;(2)大会特邀报告指在设立分会场的大会(Plenary Session)所做的invited/keynote Speech。 |
第三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七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唯一专利权人,按专利类型对专利第一发明人给予以下奖励:
类 型 |
说 明 |
奖励标准(万元) |
国外发明专利 |
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 |
3 |
中国发明专利 |
中国发明专利金奖 |
10 |
中国专利优秀奖 |
5 |
|
授权专利 |
0.5 |
|
中国外观设计金奖 |
5 |
|
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
2 |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0.2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0.2 |
|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
主持 |
2 |
参与 |
1 |
注:享受奖励的专利均须为有效专利,并且五年内,当个人授权专利数50%以上已经失效时,按标准奖励额度的50%奖励。
第四章 政府奖后奖
第八条 以太原理工大学作为完成单位的成果,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奖励办公室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定的科学技术奖名录中可推荐国家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成果按照按上级政府颁发奖金的300%进行奖励;省部级成果按照按上级政府颁发奖金的200%进行奖励(教育部的奖励视同省级奖励)。
注:1.我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我校(或我校职工个人)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个人)时,分别按总奖励的80%、40%、20%、10%和5%奖励我校获奖人员。若职工个人与学校排名不一致,则按最高比例奖励。
2.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获奖单位,获全国性行业奖项一等奖,按省部级二等奖奖励标准执行奖励。
第五章 绩效业绩类奖励
第九条 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高水平或有重大影响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对项目组的前期调研与准备工作实施奖励。
(一)奖励原则
绩效业绩类奖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考虑项目组前期所付出的工作,以我校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百分比实施奖励;另外考虑竞争性项目的难度与级别,对高水平项目另加一定基数进行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类 型 |
说 明 |
奖励标准(万元) |
||
经费比例 |
基数(万元) |
|||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不含绩效 |
国家级 |
各类纵向项目(不含人才团队类项目) |
3% |
1 |
省部级 |
单项实际进账经费大于100万元 |
2% |
0 |
|
横 向 |
单项当年累计进账经费大于100万元 |
2% |
0 |
|
单项当年累计进账经费大于300万元 |
3% |
0 |
||
单项累计进账经费大于1000万元 |
4% |
0 |
||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已含绩效部分 |
国家级 |
国家基金委青年基金 |
0 |
3 |
各类纵向项目(不含人才团队类项目) |
2% |
1 |
||
省部级 |
单项实际进账经费大于100万元 |
1% |
0 |
|
横向 |
单项当年累计进账经费大于100万元 |
1% |
0 |
|
单项当年累计进账经费大于300万元 |
2% |
0 |
||
单项累计进账经费大于1000万元 |
3% |
0 |
||
注:(1)进账经费是指项目下达单位下拨,且项目组可实际支出的研究经费,不包括自筹经费及需要拨付给合作单位的经费; (2)若经费管理办法中包含绩效,则上表中的经费指项目直接费用; (3)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且我校职工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基数奖励按1万元除总课题个数计算; (4)由于项目组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未完成而终止,追回奖励。 |
第六章 人才基地团队奖励
第十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批人才、团队称号,获准基地建设,其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项目发布单位 |
项目类型 |
奖励(万元) |
人才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
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
20 |
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
15 |
||
科技部 |
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
5 |
|
山西省 |
山西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
10 |
|
山西省教育厅 |
中青年拔尖人才 |
2 |
|
山西省教育厅 |
青年学术带头人 |
0.5 |
|
团队 |
国家基金委 |
创新研究群体 |
50 |
科技部 |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
20 |
|
山西省教育厅 |
创新团队 |
5 |
|
山西省科技厅 |
创新团队 |
5 |
|
平台 |
国家各部委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100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80 |
||
国家工程实验室、 |
80 |
||
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
100 |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 |
15 |
||
山西省科技厅 |
重点实验室 |
5 |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5 |
||
山西省教育厅 |
重点实验室 |
1 |
|
协同创新中心(重点) |
5 |
||
协同创新中心(一般) |
3 |
||
注:(1)申报人才项目奖励后,不再享受立项奖励,个人可选择最高金额奖励; (2)杰青、优青奖励由授奖人依据贡献,与导师及团队成员间分享。 |
第七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经个人申请、学院(研究所、中心等)审查,报送科技处认定或组织专家评定。
第十二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著作类奖励除外)。
第十四条 对学校有重大贡献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科研工作,经个人或团队申请,科技处审核,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评价小组讨论评定。
第十五条 科技处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复核、确认,并与评审通过的成果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过后,科技处向校长提交所有奖励清单,经校长同意后发放奖励。
第十六条 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度不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金分配由主持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在全体参与人员间进行公平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于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师生和离退休人员,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事宜由论文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凡是调离学校(含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或与学校有特殊合约者的不享受本奖励。
第十九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一经发现,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五年申请奖励资格。
第二十一条 成果评审专家小组应以随机、轮换、回避为基本原则组建,评审专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列入评审专家资格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给予配套或补充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