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人文社科高水平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校科〔2015〕6号)
太原理工大学
人文社科高水平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动力,提升研究质量,扩大学术影响,现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工作奖励的类别包括:
(一)成果类奖励,含高水平论文、美术艺术作品、咨政服务、政府奖后奖等;
(二)绩效类奖励,奖励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的前期调研与准备工作;
(三)人才团队基地建设奖励,奖励获得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称号的优秀学者及团队、高水平学术基地的建设单位或团队。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的原则:
(一)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反对学术泡沫;
(二)公开、公正、简约、高效;
(三)标准认定与专家评定相结合。
第二章 成果类奖励
第四条 对以太原理工大学【Tai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唯一责任人(通信作者,不标注通信作者的为第一作者),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进行奖励。
(一)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
刊物类型 |
奖励标准(万元/篇) |
发表 |
A类刊物 |
4 |
B类刊物 |
2 |
|
C类刊物 |
0.5 |
|
引用 |
已发表的论文在奖励当年单篇被CSSCI、SSCI和A&HCI来源刊物的合计他引次数 |
他引1次不奖;他引2-4次,每次奖0.06万;每达5次奖1万; |
存在以下情况者,原则上按奖励额度的50%标准奖励:
(1)我校非第一署名单位,但我校职工为唯一通信作者的;
(2)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但我校职工非通信作者;
(3)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专门评审小组评定。
(二)刊物划分标准
1.A类刊物包括:
(1)《中国社会科学》(中、英版,不含其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文稿等)等十三种刊物;
(2)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仅限于article,review,不含会议文摘和更正等);
(3)被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上(论文类型仅限于article,review,book review,不含会议文摘和更正等)。
2.B类刊物包括:
(1)原则上从各二级学科遴选一种高水平的知名期刊,但总数量不超过60种;
(2)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3000字以上的论文;
(3)被《人大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不含论文摘编)。
3.C类刊物包括:
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刊物(不含属于A类、B类的刊物)。
(三)评审程序
1.A、B、C三类刊物目录每两年修订一次,由科技处发布;
2.对特殊情况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科技处组织专门的评定小组评审确定;
3.同一论文如同时满足A、B、C三类,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高水平专著与艺术作品奖励是对我校教师作为第一责任作者创造的具有标志性和重大影响的学术、美术、艺术作品等优秀成果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著作类 |
奖励范围 |
奖励(万元) |
|
出版 |
A类 |
专著或个人作品集,由知名学者长期研究结果的总结,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工作量非常大 |
5 |
B类 |
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工作量大,或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的译著与编著;或个人艺术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3 |
|
C类 |
一线科研人员对近年来工作的总结,一般的编著或译著;个人艺术作品被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1 |
|
D类 |
学术价值不大、工作量小 |
0 |
|
引用 |
奖励当年单部著作他引合计次数低于10次者不奖,他引次数每超过10次奖0.3万元 |
(二)评审程序
1.著作类奖励以学术影响和社会贡献为评价标准,申报人须自行提供反映学术成果社会影响、学术贡献和创新程度的佐证材料;
2.著作(作品)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由科技处组织的以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校外专家)为主的专门评审组分学科匿名评定。其中评定的A类著作数量原则上应不超过当年申请奖励著作总量的5%、 B类著作数量不超过15%; D类著作数量不低于当年申请奖励著作总量的10%;
3.我校职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但非第一责任人的著作,由专门评审组评价该著作的等级,同时根据我校职工的实际贡献,按奖励额度的50%、40%、30%、20%和10%五个标准确定奖励额度;
4.鼓励教师待著作出版一定时间并产生社会影响后申请。著作类奖励申请不受出版(发表)的时间限制,但不得重复申报;
5.国家级及省级美术馆(含博物馆)名录由科技处组织专家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名录清单;
6.专著当年他引文献包括CSSCI、SSCI、A&HCI、SCI来源刊物及他人专著、教材等,由申报人提供佐证材料。
第六条 咨政服务奖是对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责任人的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在服务党政部门决策、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咨政服务奖以该研究成果被各级党政部门采纳为评定基础。
咨询服务 |
采纳单位 |
奖励标准 |
咨询报告或调查研究报告被采纳,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被中央党政部门采纳 |
5万元 |
被省委省政府采纳,或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或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上刊发的研究报告 |
3万元 |
|
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或产生重要影响 |
1万元 |
(二)评定程序
1.咨政服务贡献奖由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由校学术委员会为主组成的专门认定小组评定。
2.对提升我校哲学社会科学影响力作出重要贡献的报道或讲学,如受邀到中央机关作专题报告,在全国性重要广播、电视或报刊等媒体发表重要观点或言论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佐证材料,由科技处组织专门的评审组予以评定奖励。
3.同一成果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采纳的,仅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第七条 政府奖后奖指学术成果(含文艺作品)获得由国家行政权力机构颁发且奖励证书有国徽章的各级政府奖励后,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追加奖励。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1.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按(原奖金+2万元)×30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获得全国优秀规划设计奖、全国美术作品奖等全国性专业奖等其他省部级成果奖励的,学校按(原奖金+1万元)×20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社科奖,包括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金岳霖学术奖、胡绳奖、思勉原创奖、钱端升法学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等著名民间奖,学校按原奖金的200%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评定程序
1.当以上奖励存在等级而在奖金上无差别体现时,则上述标准为一等奖奖励额度。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按一等奖的66%、33%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组成的专门小组审定。
2.政府奖后奖由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组成的专门小组评定。
3.同一科研成果获两种或两种以上奖励的,仅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第八条 美术艺术成果奖是奖励我校师生在美术、艺术、服装、舞蹈等方面创造出的有影响力的作品,或在高规格展览会上获得重要奖项的作品。
(一)奖励标准及范围
类别 |
级 别 |
等 级 |
奖励标准(万元) |
参展 |
在五年一届次全国美术作品展上获奖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1 |
||
参展 |
0.5 |
||
在中国美协与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文联等联合主办的展览上获奖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
在有影响力的美术馆(博物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 |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 |
2 |
|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 |
1 |
(二) 评审程序
1.政府奖后奖由申报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组
成的专门小组审定。
2.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获奖时,太原理工大学(或我校职工个人)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获奖单位(个人)时,分别按奖励标准的80%、40%、20%、10%和5%奖励我校首次出现人员。
3.国家级展览名录由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绩效类奖励
第九条 以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包括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课题,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对项目组实施奖励,其奖励标准按照实际进账经费的10%,再加基数计算,具体如下:
项目类别 |
奖励标准 |
|
经费比例 |
基数(万元/项) |
|
重大项目 |
实际进账经费的10% |
3 |
重点项目 |
实际进账经费的10% |
2 |
一般项目 |
实际进账经费的10% |
1 |
备注:我校为非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级项目子课题(我校职工为课题负责人),奖励标准为原基数除课题个数,另加实际进账经费的10% |
第十条 对进账经费大于10万的省级软科学重点(重大)项目,按实际进账经费的5%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委托的咨询决策类横向项目,且单项实际进账经费大于30万元的,按照进账经费的2%给予奖励;单项进账经费大于50万元的,按照进账经费的3%给予奖励;单项进账经费大于100万元的,按照进账经费的4%给予奖励。
第四章 人才团队与基地建设奖励
第十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为独立或第一牵头单位,获批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称号的,奖励个人或团队负责人;获准高水平学术基地称号的,奖励承担基地建设主体责任的学院或团队。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类别 |
项目发布单位 |
项目类型 |
奖励标准 (万元) |
人才 |
山西省 |
山西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
10 |
山西省教育厅 |
中青年拔尖人才 |
2 |
|
山西省教育厅 |
青年学术带头人 |
0.5 |
|
团队 |
国家基金委 |
创新研究群体 |
50 |
山西省教育厅 |
创新团队 |
5 |
|
山西省科技厅 |
创新团队 |
5 |
|
平台 |
国家各部委 |
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
100 |
人文社科类国家级基地 |
80 |
||
山西省教育厅 |
人文社科基地 |
3 |
|
协同创新中心(重点) |
5 |
||
协同创新中心(一般) |
3 |
第五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经个人申请、学院(研究所、中心等)审查,报送科技处认定或组织专家评定。
第十四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可在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著作类奖励除外)。
第十六条 对学校有重大贡献但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科研工作,经个人或团队申请,科技处审核,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评价小组讨论评定。
第十七条 科技处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复核、确认,并与评审通过的成果进行汇总,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过后,科技处向校长提交所有奖励清单,经校长同意后发放奖励。
第十八条 对公示的奖励项目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期内对奖励项目有异议且异议不能消除时,本年度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奖金分配由主持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在全体参与人员间进行公平分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奖励适用于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师生和离退休人员,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奖励事宜由论文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凡是调离学校(含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或与学校有特殊合约者的不享受本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一经发现,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五年申请奖励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成果评审专家小组应以随机、轮换、回避为基本原则组建,评审专家不能公正履行职责,或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列入评审专家资格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所、中心等),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对本单位的科研工作给予配套或补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