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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校科〔2015〕7号)

    发布时间:2015-11-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升级,保障实验室运行,提升基础研究水平、凝聚人才队伍,现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和《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基〔201315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上级政府部门与学校的考核、检查和评估,优胜劣汰。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获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顺利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

    验收。

    第六条 仪器、设备、材料等相关物资的采购以及实验室改造建设,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与学校的管理、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指导与监督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我校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日常的管理工作以及与重点实验室对口主管部门的具体联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评估、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副主任1-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专职秘书1人。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遴选、聘任及换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并由学校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均为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主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招聘,人数应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规模。客座研究人员主要由国内外专家、访问学者组成。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凝炼研究方向,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凝聚科研队伍,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广泛协同与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

    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

    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重点实验室名称,知识产权归属及转让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按时提交各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统计、年报,按规定开展实验室开放活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级主管部门下拨给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费、运行费等资金,按相应的规定与经费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学校将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费列为年度预算,每年年初下拨专项建设运行经费。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每年200万元,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年100万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50万元

    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经费额度根据上一年度专家考核成绩,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放课

    题设立、实验室运行与改造、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办公支出、学术交流与会议费、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设置的开放课题总经费额

    度应不低于学校下拨经费的30%,资助对象包括:(1)围绕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或所承担的重大研究计划的国内外同领域专家。建议经费比例为20%;(2)依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研究方向,面向科学前沿或新兴技术进行前期研究的实验室内部青年教师。建议经费比例为10%

    各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上半年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并同时报科技处备案。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开放基金课题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运行与改造、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是指为了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实验室房屋、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为实验开展而进行的必要的实验室小型改造、净化工程支出,对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或通用测试仪器的材料消耗或零配件更新等。

    本项支出的比例为总运行费的20%

    第二十一条 办公经费是指维持实验室日常办公事务

    而须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印刷费、接待费、办公用品消耗、卫生材料消耗等。

    本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总运行费的10%

    第二十二条 学术交流与会议费是指维持实验室公共

    学术事务交流而支出的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召开学术委员会议和实验室发展咨询会所发生的费用。

    本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总运行费的20%

    第二十三条 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具体包括实验室大型仪器共享或公共通用研究而临时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务费、实验室人员额外从事的各类统计工作的工作补贴、网站维护等人员劳务费等。但不得支出因具体项目研究而产生的劳务费。绩效支出是指奖励实验室人员产生的标志性的、有实验室名称的高水平成果。

    劳务费和绩效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本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总运行费的2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三项支出比例经申请并经科技处同意后可在之间进行调整,但总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每年学校组织专家对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进展进行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成绩调整下一年度的建设运行经费。对未完成实验室规定任务,或考核成绩较差的重点实验室责令整改,并减少或停拨下一年的运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实验室应重视考评工作,必须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或统计)报告,按时报送科技处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各类评估、考察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校科〔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