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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校教〔2015〕17号)

    发布时间:2015-12-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的考试纪律是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二条 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一卡通、学生证或有学院公章压角的相片证明之一,特殊考试按具体规定执行),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入座。考试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查对。无考试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试必须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但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不准离开考场。(特殊要求的考试按考场指令执行)

    第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准携带考试未要求使用的各种教材、资料、笔记、纸张等,不准携带具有信息传递、存储或翻译功能的工具(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如已携带必须主动交给监考教师或放于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第五条 学生答卷用笔的种类或颜色无特殊要求的用蓝、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答卷前须先在规定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考)号等内容,无以上内容的试卷按无效试卷处理。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六条 学生不得就考题内容向考场主考或监考教师提问,但对不涉及考题内容的其他问题,如试卷印刷模糊、缺页等,可举手询问。

    第七条 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之间不得借用计算器或其他考试用具。

    第八条 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有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不准吸烟、随意走动、旁窥、交头接耳。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因身体原因临时离开考场,须经考场主考同意,并由监考教师陪同方可离开。

    第十条 考试中不准有使用通讯设备、电子工具、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替考、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答卷、藏匿试卷、故意损坏试卷等试图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或协助他人取得成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需将试卷和草稿纸字面向下放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清点无误并同意后,方可离开。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收卷并核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准学生离开。试题、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题答案不准带出考场。严禁他人代交试卷。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结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执行本规定中的第二十八至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考场主考职责

    第十四条 考场主考由课程承担学院选派,原则上应由该门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考场主考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并负责及时解答或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和学生提出的不涉及试题内容的相关问题,如特殊要求、试题印刷模糊、缺页等。

    第十六条 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各考场监考教师交回的试卷份数,核对无误后应立即将试卷按要求密封装订。

    第十七条 如考场内出现违规行为,应在考试结束后复印考场情况报告单,将报告单原件连同违规材料一并收回并立即上交教务处,复印件随试卷装订。(特殊要求的考试按教务处安排执行)

    第四章 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熟悉《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要求学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是否将考试证件带齐,安排学生按要求就坐,对不按要求就坐的学生不予发放试题,直至改正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 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考试考场、科目、份数等,并明确考试方式及具体要求,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场主考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收发试卷。考试开始后认真核对考试证件、考场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并要求学生首先在规定位置填写本人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但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印刷模糊、缺页等,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监考时间内必须恪守职责,不得离开考场、看手机、接打电话、阅读书报、闲谈、吸烟、抄做试题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因监考教师失职或舞弊造成的未发现或未处理的违规行为,如在举报及评卷等环节被发现的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时,应及时提出警告。确认违规行为时,应按“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办法认定,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考试结束后连同违规材料一同交给考场主考并由考场主考立即上报教务处。如违规材料无法收集、提取的,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注明原因,并由两名监考教师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并向学生说明交卷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并及时送交考场主考。若试卷份数不符,要当场查明原因,并立即上报教务处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考场秩序的;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题、答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试题答案等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的;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扰乱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的;

    (七)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考位或相邻位置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的;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二)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在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基准。监考教师认定学生有违规行为后,处理程序如下:

    (一)立即没收其试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行为记录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或写成书面材料,同时要求学生签名(对拒签者在学生签名处注明),并令其退出考场(特殊要求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二)将《考场情况报告单》连同违规材料一并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交给考场主考并由考场主考立即上报教务处(特殊考试根据教务处安排执行)。

    (三)监考教师要在违规学生试卷的总分处注明“违规”字样,并将违规试卷连同其他试卷一并装订。

    第三十一条 巡视人员或考场主考如发现学生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教师在评卷过程中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通过书面形式连同违规材料上报教务处及其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试卷,阅卷时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四条 教务处接到有学生违规记录的考场情况报告单经核实认定后,需将违规通知书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并报送学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