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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规定》(校保〔2016〕2号)

    发布时间:2016-02-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规定


    为保障学校安全稳定,有效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依据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安全工作责任书》、《太原理工大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太原理工大学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安全管理规定》等,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自身的安全工作负责,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也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单位;各单位对本单位自身存在安全隐患须认真、及时进行排查、整改;同时应主动、积极改善本单位安全防范条件,创建平安单位。

    2.按照相关规定,各单位在做好日常安全检查、排查记录的同时,应“一事一表”建立相应的隐患台帐,发现隐患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必须派专人(隐患整改责任人)跟进、负责督促落实完成整改;对自身无力解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 “一事一报”,上报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

    3.各单位对自身无力解决整改的安全隐患,在及时逐级上报学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时,应当主动提出整改方案;隐患未得到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明确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较大隐患应当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要“死看死守”,重大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确保安全。

    4.各单位对自身无力解决整改的安全隐患需要学校相关职能处室配合整改的,应当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初步整改方案;学校管理部门、相关职能处室必须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全力协调,对单位出具的隐患整改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签署整改意见;对需要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落实整改措施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全力配合落实整改;但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责任主体单位。

    5.对隐患整改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部位,学校保卫处以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督促、协调学校有关部门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主体,提出整改建议、意见,督促完成整改。

    6.学校保卫处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日常安全工作检查力度,督促各单位落实好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一事一表”的隐患台帐;对较大的安全隐患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主体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保卫处应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出主意想办法帮助责任主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督促在隐患整改期间由责任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具体责任人,死看死守,确保不发生任何问题。

    7.学校将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改。针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有关单位的隐患整改报告、整改方案,将及时进行研究,保障隐患整改所需经费,有效落实隐患整改。

    8.学校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纳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考核范畴。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接受保卫部门以及所属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督查,并根据保卫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或限期进行整改。对积极主动发现、消除、整改隐患,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对不重视安全工作,消极对待,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对单位在综治工作测评中予以降格。因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由责任单位、责任领导承担相关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