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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校发〔2016〕21号)

    发布时间:2016-04-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需求导向、深度融合、择优支持、分类实施”的总体要求,以“区域急需、国内一流”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学校设立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着力构建国家、省级、校级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体系。

    第三条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是大学的四大职能,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是为了提升我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促进我校与行业、地方政府、国内外科教资源的深度合作,助推特色发展。

    第四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要瞄准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以机制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强化外部协作,致力内部改革,发挥特色优势,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二章 定位与要求

    第五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主动对接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区域产业竞争力提升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广泛集聚内外部资源,创新机制体制, 依托学校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六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研教育并举,政产学研携手,积极服务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孵化出新的科技增长点,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形成系列产品链;为人才引进提供平台,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学科交叉而承担跨学科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分三种类型认定,即“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和“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

    1、面向行业产业。以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核心共性问题,至少有一家行业知名企业参加,围绕行业关键技术和高端产品研发协同攻关,构建行业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参与各方要有实质性合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具有强强联合或优势互补的协同意愿。

    2、面向科学前沿。依托我校优势学科和后发学科,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实质性合作,吸引和聚集国内外的优秀创新要素与资源,能够显著提升我校基础科学研究水平,逐步成为我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学术高地。

    3、面向文化传承。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体,加强多学科交叉,构建服务发展的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坚持先进文化引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三晋人文精神,探索建立文化传承创新的新模式,成为弘扬和传承三晋文明和山西人文精神的引领阵地。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 为加快我校国家、省级、校级三级协同创新体系的构建,特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科技处。

    第九条 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织、指导及协调等工作。落实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定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其申请、论证、认定和摘牌事宜。

    第十条 申报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条件:

    1.以“区域急需、省内一流”为目标,以服务区域发展、提升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

    2.具有国内一流的学术带头人,人员规模不少于20人,中心负责人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35岁以下的博士和青年创新人才不少于40%

    3.有充实的科研任务,主持承担了一定数量的国家、地方或行业企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

    4.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或者政府机构、社会组织有实质性合作,合作单位能为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与保障。建设周期内参与协同的单位实质性的经费总投入工科不低于200万、理科不低于100万、人文社科不低于50万。

    5.中心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具有清晰的决策机制,明确的常设机构,在人才流动、科研组织、人才培养、考核评价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改革探索。

    第十一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由学校规划建设与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各单位要加大培育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十三五”期间学校计划培育68个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已经是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协同创新中心不得申报校级协同创新中心。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必须有详尽的建设方案和实质性建设进展。

    第十三条 协同创新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具体程序为:

    1.形式审查。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资格、实施方案等进行综合审查。

    2.会议答辩。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答辩环节。评审专家为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领导及部分外聘专家。

    3.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审定。协同创新办公室将会议答辩结果提交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审议,最终确定支持类别与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由协同创新办公室发文向校内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太原理工大学XXXX协同创新中心”或者“太原理工大学XXXX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并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协同创新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再次讨论核实后决定是否批复认定。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内,学校在人员选聘、中心建设、项目申报、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导师聘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实行特区政策。

    第十六条 经学校认定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给予每年一定的经费扶持,并提供相应的场地支持。

    第十七条 各协同创新中心应发挥引导和聚集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资源和条件,积极吸纳行业企业、社会力量、政府机构等方面投入与支持。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需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理事会成员应将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合作单位人员纳入其中。

    第十九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中心学术研究。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主任由理事会推荐,由协同创新工作委员会任命,主要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双方须签订定期聘任合同,受聘者任期4年,连聘连任不超过两届,两届期满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一条 协同创新中心可设办公室,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应有1名工作人员、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应有1-2名工作人员,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应有3-4名工作人员,人员由主任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开放的人员管理制度,中心要注意吸收高层次的留学、进修人才;应设立流动研发岗位,流动人员聘用期不超过2年;中心专兼职人员由主任按要求聘任。

    第二十三条 校级协同创新中心每年须向协同创新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周期为13年,定期接受绩效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重点考核中青年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重大仪器装备、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成果;高水平论文、国际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协同创新办公室每年对协同创新中心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中心,学校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协同创新中心评审,并按照业绩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为合格的协同创新中心,进入下一阶段的建设;考核为不合格的,学校终止经费资助。进展情况不佳的中心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予以摘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级经费投入主要用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和协同创新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交流、日常运行管理、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等,其中基础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比例不得超过30%

    牵头和参与协同的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抽查审计制度。协同创新办公室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组建实施方案》(校科〔20129)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同创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