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校科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6〕3号)
太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策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社会和企事业等单位或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所有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
第三条 我国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的是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经费支出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第六章第20条,以及《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3日执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非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2015年7月24日执行)规定执行,不属于该办法的范畴。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格式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科技处网站下载。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经科技处审核后,加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签章方有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委托方、受托方和合作方(如有合作方)等原合同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按出资方要求据实编制财务决算、递交验收报告或附结题总结报告,报科技处备案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建议包含经费支出预算,预算依据《太原理工大学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细则》(校科2015[2]号编制;没有支出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协作费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项目负责人与协作方不得有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外置固定资产(即为委托方代购或加工的安装使用在委托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但需附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加盖委托方资产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规范支出。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绩效是指用于支付项目组成员中有工资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与劳务补助。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与实际工作合理据实列支,原则上开支比例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0%。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费用、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太原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建议劳务费的上限开支标准为:
(1) 硕士生每人每月3000元;
(2) 博士生(含博士后)每人每月5000元;
(3) 退休返聘人员每人每月5000元;
(4) 临时用工每人每月5000元。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可以支付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按不高于6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9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费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的专家费用每人每次不超过3000元,学术报告酬金每人每次不超过 5000元。
第十九条 开展科研项目时,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所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所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的原则,由费用支付对象签字,有关当事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填报《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自制凭据零星支出审批表》(附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可以支出实验室改造和维修费、使用实验场地的日常水电暖及物业费、网络使用费、项目组成员的培训和学习费、立项业务费。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统一按到账总经费的5%提取,其中1%为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的科技管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该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学术活动、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4%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由科技处签批,用于学校的学术活动、青年人才及新项目的培育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购买货物或服务支出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在项目立项时,根据合同经费额度及学校相关规定,可以设立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征得科技处同意后,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经科技处批准后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1)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
(2)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账号,其中30%作为课题组自主研发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批,70%为项目组科研酬金。
科研发展基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补助仪器设备运转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也可用于其他横向科研项目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并到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提交书面说明、也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项目,科技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横向项目年进账经费达到一定额度后,可认定该项目相当于某一级别的纵向项目,用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考核、评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具体办法见《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级别认定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2014]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新出台的规定冲突,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