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本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遴选与管理办法》(校科〔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07-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

    遴选与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科研资源,规范科研组织管理,推进新型智库建设,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是开展高水平研究、进行学术交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的学术组织和平台,在带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包括依托我校建设的教育部、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

    二、申报遴选

    第四条 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申报条件:

    1.全校各学院、研究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申报;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领域组建研究团队申报。

    2.研究团队长期关注国家发展面临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在该方向上有省部级科研项目支撑,并有一定的前期研究成果(包括被各级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

    3.负责人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4.研究团队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研究基地不少于10人,研究智库不少于5人。

    第五条 遴选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单位和专家学者根据自身科研条件、研究重点及团队实力经所属单位批准后提出申请。

    2.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答辩评审,择优确定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建设名单。

    三、工作任务

    第六条 针对学科前沿、特色领域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特别是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公共政策制定、社会治理与服务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研究、咨询活动,提出有影响的资政建议,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论文、专著)。积极承揽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研究项目,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区域发展能力,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七条 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科研创新团队,培养博士、硕士等高级专门人才,成为本学科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八条 定期通过论文、出版物、权威性研究报告等方式公布研究成果,举办有影响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对外宣传、培训等。

    第九条 形成研究方向明确、研究特色鲜明,能够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学科优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四、运行管理

    第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可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实行每年定期评估、滚动建设的动态管理。评估以现场答辩方式进行,与新申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评审答辩同时进行,实行末位淘汰。评估合格者,继续列入本年度建设名单,予以经费资助,被淘汰者不列入本年度建设名单,不予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评估重点:以研究质量为导向,重点考察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研究成果、成果转化、研究队伍、社会影响力和整体运作。

    第十三条 如在上级检查和评估中不合格,视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制订和实施基地(智库)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

    2.制订管理制度,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确定研究目标、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

    4.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参与重大项目的评审;

    4.参与重大成果的鉴定工作;

    5.对重大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予以监督;

    6.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其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委员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研究基地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智库)所属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智库)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智库)要设立相应的网站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按时提交各类统计、年报,开展开放活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设立开放基金项目。

    1.研究基地应在每年年底之前编写《开放基金申请指南》并公开发布,进行课题招标。

    2.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和研究基地负责人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评审、批准和立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内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在研究基地(智库)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奖励等)均应标注研究基地(智库)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地项目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转让按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学校将给予后期奖励和持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给研究基地(智库)的建设费等资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列入建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给予资金资助,主要用于运行和研究经费,从科技处管理费中拨付。资金资助额度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分为两档,第一档:基地每年资助20万元,智库每年资助10万元,第二档:基地每年资助10万元,智库每年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七条 经费开支范围参照《太原理工大学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其中,资助开放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支出不低于学校建设经费的30%。办公费支出不超过学校建设经费的10%。劳务费支出不超过学校建设经费的10%

    第二十八条 研究基地(智库)应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和短期培训,广开经费筹措渠道。

    五、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