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出国(境)留学资助管理办法》(校发〔2016〕46号)
太原理工大学
青年教师出国(境)留学资助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国际化进程,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出国(境)留学资助计划。
一、选派原则
坚持“个人申请、择优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紧密结合我校双一流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拔尖培养,进入世界名校深造,师从一流导师。
二、选派形式
(一)选派渠道
学校资助(含学院等二级单位资助)的出国(境)访学、研修、合作项目(简称“学校公派”);
(二)派出类别
访问学者、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合作研究等。
学校公派以《泰晤士报》排名前400强高校,或基于本学科在ESI学科排名世界前200位大学或与我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国际知名大学作为留学目的地,不满足上述目的地要求的,学校不予审批派出。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山西省留学基金资助派出的留学目的地也应符合此要求。
(三)派出任务
1.出国访学:主要指访问学者。
2.出国工作:主要指讲学和合作研究。
(四)派出期限
学校资助留学(访学、研修、合作研究)的期限为6个月。
三、选派对象
(一)省级以上教学或实验示范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校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三)入选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培养工程的中青年教师。
(四)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学研究项目主持人。
(五)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教学审核评估主要负责人或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主要负责人。
(六)学校急需培养的人才。
校外资助派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等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审批。
四、申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承诺学成后回校工作。
(二)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学术发展潜力较大,有明确的出国研修计划,确有出国(境)留学的必要性。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近两年来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四)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满足下列条件: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培训并获结业证书;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雅思(学术类)、托福成绩达到或接近当年山西省公派派出标准;或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申报国家使用的语种一致);或英语6级成绩达到426分及以上;或有一年以上国外学习工作经历。
(五)已获得国家公派和省公派,但未派出或正在派出人员,不得申请当年学校公派资助。
(六)已获得国家公派、省公派和学校公派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才可再次申请学校公派。
(七)学校本科教学优秀奖一等奖获得者、学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优秀奖一等奖获得者,满足学校公派外语要求,直接入选学校公派名单,可在获奖后三年内申请派出。
五、资助政策
(一)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省政府留学奖学金,国家公派和省公派一般不受名额限制。
(二)学校公派分校级资助和院级资助两类。校级资助每年选派30人。校级资助经费为每人6万元人民币,用于报销一次性往返差旅费和派出期间每月6500元人民币的生活补助。
学院、所、中心等二级单位院级资助每年可选派20人。学校鼓励学院、所、中心等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教师出国(境)留学资助管理细则,报人事处备案管理。二级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使用学科建设等经费选派资助一定数量的教师出国(境)留学,选派对象和申请条件可参考本办法适当降低要求,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学校资助标准。二级单位选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统一纳入学校公派范围,实行学校统一派出管理。
(三)校外资助公派要在保障相关单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学院和人事处进行控制名额审批。
(四)获国家、省、学校公派出国留学半年及以上的教师,在规定的出国留学期限内,视同完成本单位平均工作量,其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经学校批准同意延期的教师,延期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学校批准意见执行。公派按期回国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工作、学习期间视同年度考核合格。延期超过半年,超出期间停薪不补。
(五)获学校公派资助的教师,在派出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办理资助经费报销手续和生活补助领取手续,差旅费实报实销,余额不补。
六、选派程序
(一)每年9月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学院(所)提出申请,提交《太原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出国(境)留学资助申请表》。
(二)各学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骨干教师培养等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进修计划安排,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良、业绩突出的人员向学校择优推荐,并于9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三)10月30日前,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结合学科发展实际,综合考察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学术品质和科研潜力,择优选派。
(四)人事处将拟派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为派出人员办理派出手续。
七、派出管理
(一)留学有效期。获得出国留学资格的教师,须抓紧联系落实境外接受高校,按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按期出国。获得学校公派出国留学资格的教师,应在获得资助资格的次年年底前派出,否则出国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须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在人事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明确出国研修应达到目标及按时回校服务的义务。如未按期回国,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人事处与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联系管理,人事处应将派出人员名单及派出时间及时反馈各学院(所)。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与学校和所在单位保持联络,每三个月向学校和所在单位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情况。
(四)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到达所赴目的地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抵达进修目的地后,应将学习、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及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等更新情况及时通报人事处和所属单位。在国外期间如有重大变动应向学校及时请示汇报。
(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时间、研究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不准携带子女共同出国,一经核实,学校即停止其国内相应待遇。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须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
(七)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不得延期。对少数在国外取得成绩,并确因学习研究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公派出国人员,须在规定的留学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对方出具证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延期申请只限一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自理。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滞留不归人员,学校从超期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八)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结束研修任务、准备回国前,应做好留学期间工作总结,并由外方指导教师(或合作对象)出具书面鉴定,并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九)公派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如有违犯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视其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十)为保障公派人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公派人员应自行购买国(境)外的医疗保险、人身保险等。
八、回国后管理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学习研修报告。所在单位安排留学回国人员作学术研修报告,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作综合学术报告,学术报告情况反馈人事处。
(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按协议规定履行服务期限,努力工作,积极做出贡献,不得随意调动工作。
(三)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两年内应达到以下目标之一:
1.开辟一个新的研究方向或在原来的研究方向上得到突破性成果,至少获得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收录2篇以上或EI收录3篇以上;
3.开设一门反映学科前沿的英文课程。
由相关院(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以后是否再派的依据。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