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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修订)》(校财〔2016〕9号)

    发布时间:2016-07-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修订)

     

    为加强我校票据管理,保障科技项目规范执行,促进科技创新,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在《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前企业经济活动的现状与特点,特对横向科技项目预开发票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税法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结算应使用税务发票。原则上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到账后方可开具正式发票。

    第二条 根据合同条款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具发票的,可根据科技合同内容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预开发票”申请表暨承诺函》(表1),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科技处登记、审核、盖章后,到计划财务处预开发票。

    第三条 预开发票金额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额度和本次计划付款金额开具。

    第四条 预开发票时,由项目负责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科技合同或经费下达文件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办理手续;项目负责人不能办理的,可签署《科研项目预开发票委托函》(表2)书面授权委托本部门或项目组其他在职职工办理,不允许学生代办。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发票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且预开发票责任人必须与合同(项目)负责人一致。

    第六条 每位项目负责人最多可预开三张发票,包括预开发票部分回款、存在尾款的发票。预开发票承诺回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由于特殊原因,3个月到期无法收回款项或退回发票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延展回款期限申请表》(表3)由科技处长签批后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展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凡有预开发票超过6个月尚未足额到款者,无论是否达到预开发票三张,均不再预开发票。

    第七条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6个月尚未全额回款或退回发票的,计财处根据科技处送达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通知单》(科技处处长和人事处处长签字)停发该项目负责人的校内岗位津贴,直至项目全额回款或退回发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付款方及时、足额付款,对于预开发票超过3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的为6个月)款项尚未到账的,项目负责人应要求付款方退回预开发票或按未到账款项回款。发票退回或款项足额到账后,经核实处理完毕后,补发本人停发的校内岗位津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

    形成未到账的预开发票,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特殊事项的处理。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发票

    遗失的,需由付款方出具证明,说明遗失原因,并注明“发票遗失、未作账务处理”字样(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发票作废申明,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然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预开发票业务处理和监管由计划财务处和科技处共同协作完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2014印发的《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2015年印发的《太原理工大学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和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