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抽检实施细则》(校教〔2016〕11号)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抽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晋学位办【2016】4号)的要求,保证我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做好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论文)的质量抽检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抽检目的:掌握我校论文质量状况,强化各教学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论文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教育质量监督机制,促进本科生教学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条 抽检对象:全日制本科生及双学位的论文。
第四条 抽检方式及比例
论文质量抽检分内容质量审核和文字复制比检测,采取随机抽检方式。
内容质量审核比例不低于本专业总人数的3%。
文字复制比检测比例不低于本专业总人数的20%。
教务处分别按3%和20%的比例公布抽检名单。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抽检人数,力求内容质量审核与文字复制比检测的名单不相重叠。
第五条 抽检工作办法
1、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专业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并报教务处备案。应有校外专家参与。
2、学院根据教务处公布的论文内容质量审核名单,组织专家根据本专业的论文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论文质量审核,对所审核论文做出合格或不合格认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3、文字复制比小于等于25%的论文按《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意见》(校教【2015】9号)进行答辩;文字复制比大于25%的论文,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质量审核。
4、论文作者或指导教师对论文质量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可由论文作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书面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议。
5、学院将所有抽检论文的认定结果汇总后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抽检结果处理
学生处理:学院最终认定不合格的论文,责成指导教师认真指导学生重新完成论文,延期答辩。
教师处理:指导教师所指导论文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学院应约谈指导教师;连续两年出现指导论文不合格情况,应予校内通报并取消其三年指导论文的资格。
第七条 论文抽检坚决要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质量审核工作的专家要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地完成审核工作。
本实施细则由太原理工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