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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6〕7号)

    发布时间:2016-11-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提升学校科学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科研资源,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合作与竞争,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分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科研机构指由学校批准成立并提供编制、经费等一定物质条件支持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直属学校;院级科研机构指由学校批准成立的不涉及行政级别、不需要学校提供编制、经费和其他条件的科研机构,其管理依托学院。

    第三条 学校鼓励成立跨学科或跨学院的院级科研机构。科研机构一般依托校内与该科研机构联系最为密切的单位。

    第四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条件:

    1、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在某些学术领域具有显著的研究特色,具有对外开展学术合作的能力。

    2、负责人应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科研实力强。

    3、申请理工类科研机构,其负责人近三年的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100万,或团队核心成员近三年累计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200万,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申请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其负责人近三年的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30万,或团队核心成员近三年累计科研经费到账不少于50万,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4人。

      第五条 成立校级科研机构,须在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及同意的情况下,经校长同意后,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由人事处会同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确定建设方案,报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成立院级科研机构,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院级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科研机构经批准成立后由学校发文颁布机构名称、任命负责人。

    第八条 各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利用科研机构平台,组织好人员集体攻关,加强学术交流,培育创新团队,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九条 各科研机构负责人须遵守法律法规,是所在机构科研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对院级科研机构进行评审、检查评估等工作。采用竞争入选、定期考核、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分别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处理。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机构自愿撤销的,由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