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省拨经费管理细则(试行)》(校科〔2016〕8号)
太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省拨经费管理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晋财教[2016]52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7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培育建设经费是由省财政专项拨付支持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认定的山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经费。
第三条 协同中心主任(或执行主任)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中心主任应当依照批复的中心建设方案执行,并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山西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利申请与其它知识产权事务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改造、创新平台技术改造与升级、协作费、人才引进与绩效、专业培训、学术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日常运行费等必需的开支。不得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协同创新计划”培育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及与“协同创新计划”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五条 专用仪器设备购置改造、创新平台技术改造与升级是指用于“协同创新计划”的专用仪器与平台,仪器设备购置改造、创新平台技术改造与升级等,设备购置与研发需符合相关公开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培育建设经费的40%。
第六条 协作费是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各协同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合作开展研究的费用。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
第七条 专利申请与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职务专利申报、软件著作权、专著出版费、发表在国内外正规期刊的论文版面费,支出不设比例。
第八条 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等预算栏目可以内部调整,但需报送科技处审批。
第九条 劳务费是指支付根据协同任务需要聘用的流动人员、研究生的工资、劳务费或补助,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专家咨询费执行标准为两院院士每人每天按不高于600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1000元,通信咨询每人每个科研项目不高于200元。
第十条 绩效是指中心奖励中心聘用人员做出突出贡献而进行的奖励与激励。绩效发放标准按照各中心的绩效考核细则执行。绩效支出要与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挂钩,合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间接费用核定的比例为:在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是指以专项科研课题、国内外进修等形式给予的专项经费资助,其中国内外进修经费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二条 学生联合培养是指选派学生赴协同单位或国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学习、培训支出,支出比例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费是指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的费用,支出比例不得高于总经费的10%。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经费、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经费、学生联合培养经费三项的预算可以调剂使用;学术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整使用。
第十五条 管理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由科技处提取,统筹用于学校的科技工作管理、项目评审等支出。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冲突,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