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学辅助(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接收博士毕业生待遇暂行规定》(校人〔2016〕25号)
发布时间:2016-11-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
教学辅助(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
接收博士毕业生待遇暂行规定
为保障入职我校教学辅助(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青年博士毕业生的生活,稳定和保持队伍工作活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9月之后招聘入校的教学辅助(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博士毕业生。
二、待遇发放
1、工资:按国家有关博士毕业生工资标准核定起薪。
2、校内岗位津贴:根据所在岗位工作业绩考核,每年享受4.4万元岗位津贴(相当于管理岗位正科一档津贴)。
3、科研启动经费:不享受科研启动经费资助。
4、租房补贴:不享受安家费。享受租房补贴1200元/月,执行期为5年。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教学辅助(实验)岗位、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博士毕业生岗位服务期为5年,5年内不得转岗。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