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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校人〔2016〕28号 )

    发布时间:2016-11-25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6505号)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具有一定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应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兼有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离岗创业。

    3.入选各类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资助平台的人员,在资助期内不得离岗创业。

    4.在研科研项目不可间断的,或离岗对学校工作产生影响的,或从事国家秘密、国防安全科研项目攻关等人员,不得离岗创业。

      二、期限及待遇

    (一)离岗创业每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返校工作手续或辞职手续,也可申请延长,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六年。

    (二)保留各项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职称晋升、档案工资晋升视同在岗人员管理,校内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返校后以待聘人员身份管理,重新聘任上岗。

    (三)停发工资等待遇,发放阶段性保障工资。

    离岗创业人员从签订《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学校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以及福利等薪酬待遇。

    离岗创业期满或返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离岗创业期间的阶段性保障工资,具体为:按实际离岗时间计算,每半年发放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保留津贴)。

    (四)保留社会保险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中的学校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参加学校年度考核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参加学校每年度的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其所创办的企业出具。离岗期间执行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应义务,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外,其年度考核等次定为合格。

    (六)可以提前返校

    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若创业失败或者中止创业,可提前返回学校工作。

      三、办理程序与基本要求

      (一)离岗

    1.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处室、所、中心)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和离岗创业项目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等),明确创业意向和方式,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审批表》。

    兼有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

    2. 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所在学院(处室、所、中心)签署初审意见,科技处就申请人承担科研情况、涉密情况、离岗创业对在研项目的影响程度、创业项目所应用的科技成果的归属等方面签署意见,党委组织部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申请人的辞职办理情况签署意见,人事处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后,综合各部门意见,签署审定意见,并将所有资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3.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太原理工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协议书》。

    若创业项目中应用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人为太原理工大学,申请人须与科技处就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4.申请人填写《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备案表》,由学校在10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5.申请人将人事关系由原所在单位转入人才交流中心。

      (二)返校

      1. 由离岗创业人员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返校工作申请书,并按国家和省禁止事业单位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提交与所创办企业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创业工作总结。

    2. 学校对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核。

    3. 申请人按期回校,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按待聘人员身份管理,从报到的次月起按待聘期间的工资待遇发放薪酬。

      (三)延长创业期限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自愿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申请批准后,双方签订新的协议。

    (四)辞职

    离岗创业期满,如本人选择辞职继续创业,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人事处提交辞职书,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离岗创业管理与违规处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分年度向学校预存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如因不按期预存而影响到个人权益,责任自负。

    (二)离岗创业人员由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创业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创业单位管理为主。

    (三)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后,应在三个月内将所创办领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回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离岗创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在离岗后一个月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领办创办企业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回校工作后再将组织关系转回学校。

    (五)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应定期向学校主动汇报有关情况,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半年向原所在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汇报一次思想、创业情况;每年为相关学院师生作一次行业发展情况报告或创业工作报告;在每年12月份提交本年度书面工作总结。

    (六)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离岗创业协议书和所在创业单位规章制度,合法经营,安全责任自负。

    离岗创业人员不得以学校职工身份或利用原职务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在外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不得侵犯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不得泄露学校的核心机密。若因创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其它原因带来民事、刑事和经济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离岗创业人员从事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害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同意离岗创业但又未进行创业或弄虚作假的,属于借机“吃空饷”,除不享受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待遇外,学校视情况轻重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辞退本人。

    (八)离岗创业期满后,离岗创业人员既未办理辞职手续,又未办理返校工作手续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旷工论处,旷工天数达到15天,学校将依照国家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

      (九)未经批准或手续未办理齐全而擅自离岗的人员,按旷工论处,旷工天数达到15天,学校依照国家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与其终止人事关系。

    (十)学院(处室、所、中心)对违规离岗现象隐瞒不报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它事项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