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6年修订)》(校教〔2016〕13号)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责任事故,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责任事故是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根据惩前毖后、教育为主的原则,按照对教学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情节与后果,教学责任事故分严重教学责任事故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对虽有工作失误,但未形成不良后果的行为,给予黄牌警告。本办法所涵盖的主体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负责实验的教辅人员以及与教学相关的后勤管理人员。
(一)严重教学责任事故(严重)
严重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了重大失误,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般)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作失误,形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黄牌警告(黄牌)
黄牌警告是指在教学环节中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工作失误,形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黄牌警告,记一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一年中同一个人累计两次一般教学责任事故,记一次严重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责任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三种类别。
第六条 教学类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及影响,按照附表1所列款项,认定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七条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及影响,按照附表2所列款项,认定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八条 教学管理类教学责任事故的性质及影响,按照附表3所列款项,认定教学责任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章 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达到警示后者、教育当事人的目的。
第十条 各类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学院协助调查,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最终认定。当事教师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将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交于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上报材料审核认定,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学院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出具《太原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教师对教务处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述,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黄牌警告、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长认定;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长会议研究,报主管校长认定。
第十二条 一般教学责任事故,由教务处在学校教学例会上通报批评,同时报人事处备案;严重教学责任事故,要在《教学简报》中点名批评,并报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年限评聘职称权利。一般及严重教学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扣发考核当年适当比例的岗位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文件中的课程包括理论课及实践类课。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处理:事件中当事人没有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教学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学生和相关学院,事后到教务处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教学过程及管理范围。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校教〔2013〕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