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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招生与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3号)

    发布时间:2017-01-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招生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知名度,推动我校“双一流”建设,规范我校留学生的招生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外国留学生”指在太原理工大学正式注册的长短期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为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主体单位,学校各级教学、行政职能部门要将留学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齐抓共管,相互协调,以提高我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二章 留学生招生

    第四条 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设“留学生招生办公室”,并组建一支3-5人的专业、专职的招生队伍,负责来我校进修以及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资料审核、与相关学院沟通共同决定留学生的录取、以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工作。留学生招生工作由本科以上、能熟练运用外语且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当。

    第五条 相关学院与部门全面协助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各学院提供招生专业、指导教师、研究方向等相关信息,并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将招生计划提前报相关部门。招生与就业处和研究生院协助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宣传。

    第六条 学校将留学生工作纳入学院、学科、专业以及教师工作考核范围,鼓励学院与相关教师积极招收、接收外国留学生。

    第七条 设立外国留学生招生、宣传以及新项目拓展专项经费,经费从国家划拨的管理经费、留学生学费、学校专项经费等项目中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章 留学生日常管理

    第八条 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将留学生的日常管理服务纳入全校体系,使外国留学生真正融入学校生活。留学生管理要强调“趋同化”、“一体化”与“整体化”,同时要兼顾外事特殊性。

    第九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做好与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汉办、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教育厅、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留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部门的联络、情况通报工作,以及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的传达。

    第十条 接收留学生的学院应明确一名院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人数超过二十人的学院,应设立一名专职秘书(不足二十人的设兼职秘书),协助院领导做好留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设“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成立一支5-7人的专业、专职留学生管理服务队伍。留学生管理工作由本科以上、能熟练运用外语且有相关管理经验的人员担当。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做好全校外国留学生信息收集、户口申报、体检、居留许可证的办理、保险工作的协调和落实等。

    (二)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友会工作。

    (三)负责在校各类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籍与教务管理。

    (五)全校外国留学生管理政策的调研和起草。

    (六)全校外国留学生的数据统计、上报等。

     

    第四章 留学生公寓管理

    第十二条 留学生住宿由后勤保障处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三条 加快国际化、标准化留学生公寓以及公寓管理队伍的建设,成立一支专业的、懂外语的留学生公寓管理队伍。

    第十四条 公寓区设“留学生会客室”,对学生进行“男女分楼”或“男女分层”管理。

    第十五条 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配合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做好留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配合学校国际合作处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外事培训。

     

    第五章 留学生学籍和教务管理

    第十六条 语言进修生与预科生的培养和学籍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预科生考核合格后可进入专业学院学习。专业学院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以教学单位为主,各培养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学历生的培养、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概况》与《科技汉语》(或《商务汉语》)作为学校留学生公共必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并优先排课。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供留学生数据,统一纳入学校系统管理。各教学单位制定留学生教学大纲,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留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将留学生的出勤情况、考核情况、学习成绩报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通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其他相关部门,并作为奖学金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学院开设研究生全英文授课专业与研究方向,提高高层次留学生的比例。

     

    第六章 留学生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是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留学生相关信息的报送。各学院留学生管理干部需积极配合完成此项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情况,对国内外的敏感、热点问题的相关信息要及时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留学生报到后,各学院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学院留学生电子档案(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各项内容的补充及完善,以及相关表格的填写。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要求做好各项信息归档工作,将所获信息及时整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突发事件的主要类型

    (一)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各种死亡。

    (二)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及校园稳定的事件。

    (三)案件类事件。包括来华留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与纵火案件等。

    (四)灾情类事件。包括影响来华留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二十五条 全校相关单位齐心协力,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一旦有突发事件发生,除24小时内及时上报外,相关学院、研究所等应会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共同做好事件处理工作。

     

    第八章 留学生活动和思想教育

    第二十六条 将留学生的文体活动纳入中国学生活动的管理系统,各专业学院应鼓励本学院的留学生积极参与学院的各种活动,通过让留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学校生活,实现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思想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知华”、“友华”、“爱华”的优秀国际人才。设“中国文化体验中心”,加强留学生的思想教育,以及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任课教师、管理人员和留学生进行跨文化培训,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促进跨文化交流和理解,帮助留学生尽快适应新的文化氛围,同时促进我校国际化氛围的建设。

    第九章 留学生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加强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留学生从招生到管理的信息化。招生数据与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处、网络中心等部门共享和无缝对接,校园一卡通、学生证、银行卡等实现中外学生一体化管理。

     

    第十章 附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110日开始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校外[2014]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