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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审〔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4-28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学校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2号)、《关于成立太原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的通知》(校审﹝20141号)、《关于调整太原理工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校审﹝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院、党委、部(处)等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性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五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委托,经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界定。任职时间不满任期的审计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超过任期的,以最近一个任期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审计任职以来的其他年度。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中层干部的个人隐私、未公开审计报告内容和审计结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 学校已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成员由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重要事项。

    领导组会议由校长主持, 各成员参加。

    学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领导组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需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职务、任职时间、职责范围;

    (二)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四)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七)任职期间其他监督部门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每年年底前,由组织部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学校领导组召开会议,研究拟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审计处工作计划;

    (四)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组织部根据中层干部变动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组提出审计计划;

    (二)学校领导组批准后,审计处增加当年审计计划:

    (三)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审计的中层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审计时间范围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批准后,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抽调领导组成员单位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也可经领导组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需领导组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组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10日内,根据审计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审计组递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召开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取得证明资料。经济责任审计要充分利用其它审计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二)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职责范围;

    (三)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审计评价;

    (七)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需审计组以书面形式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原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被审计的中层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可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报告,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经学校领导组审定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政主要领导、被审计中层领导及原所在单位,并提交分管领导和委托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学校规章制度等,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会计责任审计评价(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状况);

    (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责任审计评价;

    (三)重大经济决策责任审计评价;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责任审计评价;

    (五)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自律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太原理工大学领导干部及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校发〔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