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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奖励办法》(校研〔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05-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投身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产生一批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真正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奖励不重复,同一成果、同一奖励年度多次获奖时,按最高金额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学科学位建设项目与成果。

     

    第二章 各类奖励

    第四条  具体项目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教育(教学)成果奖

    级别

    标准

    一等奖(万元/项)

    二等奖(万元/项)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8

    5

    省级

    4

    2

    校级

    1

    0.5

    备注:本奖励针对全体参与人员,奖金由项目主持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同一成果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

    (二)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

    级别

    标准(万元/名)

    省级

    2

    校级

    1

    (三)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团队

    级别

    标准(万元/个)

    省级

    4

    校级

    2

    备注:本奖励针对团队全体人员,奖金由带头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四)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级别

    标准(万元/名)

    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1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0.5

    备注: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评选的优秀学位论文等同于省级优秀学位文。

    (五)研究生教学优秀奖

    奖励对象

    标准(万元/名)

    公共基础课(外语、数学、政治)

    1

    专业核心课程(专业基础课)

    0.8

    其余课程

    0.5

    备注:本奖项根据《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优秀奖评审办法》(另发)实施。

    (六)教研论文

    级别

    SSCI收录

    CSSCI收录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标准(万元/篇)

    4

    1

    0.5

    备注:教研论文指发表在教育类期刊上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此项奖励由作者自行选择申报,且不得同时再申报科研奖励。

    (七)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线课程建设项目

    级别

    标准(万元/个)

    重大建设项目

    4

    重点自建项目

    2

    备注:本奖项在课程建设完成(以在“学堂在线”正式发布为准)后进行奖励。

    ()全国“工程硕士实习实践优秀成果获得者”指导教师

    级别

    标准(万元/名)

    等同于省级

    1

    (九)新增学位点(正式获批)

    类别

    标准(万元/个)

    一级学科博士点

    10

    一级学科硕士点

    2

    备注:本奖励针对全体参与人员,奖金由学院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十)学科评估和学位点合格评估

    在全国学科评估和学位点合格评估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学校将单独行文予以奖励。

    (十一)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

    级别

    第一名(万元/)

    第二名(万元/)

    第三名(万元/)

    标准

    5

    4

    3

    备注:本奖励针对全体参与人员,奖金由学院(研究所)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三章 奖励工作程序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奖励工作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集体的负责人,填写《研究生教育教学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属学院(研究所)审查签章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复核后报学校批准执行奖励。

    第六条 同一奖励项目如属本校多个单位合作完成,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申报,其他单位、个人不作重复申报。各成果奖励原则上当年有效,确有特殊情况,可次年补报,超过一年未申报者不再奖励。

    第七条 研究生院组织相应的评审小组对需要评定的成果进行评审。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限我校在岗(含签约在岗)教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九条  奖励执行时,凡是调离学校(含调离学校但没有办理手续)的原教职人员取消奖励。

    第十条 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由获奖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教学成果的,取消五年奖励资格;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一经发现,即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公开通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如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指导教师将被取消评优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省、学校如增设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的相关建设、评价内容,本办法应及时予以修订,并增加相应奖励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