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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6-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为加强我校的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使实验教学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态度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本科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结构与课程教学要求的一致性,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逐步增加综合设计型、研究创新型和开放型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学校本科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结合专业以及人才培养特点,建立与理论教学统筹协调,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多层次相互衔接的科学的实验课程体系。实验课程体系由课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开放性实验三种类型组成。

    1. 课内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多类型实验项目构成。课内实验促进学生深化和验证理论知识,掌握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

    2. 独立设课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多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合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培养学生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和综合应用能力。

    3. 开放性实验是实验中心(室)利用优质资源,发挥示范辐射效应,加强资源共享,开出的研究创新性实验。开放性实验供全校学生自主选择,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自拟实验项目,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实验,独立撰写报告。

    第四条 实验课程建设包含以下内容:

    1. 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 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如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标准实验报告等;

    3. 实验教学条件的建设,如应具备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场所等硬件设施;

    4. 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5. 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 实验项目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要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学时分配以及达到的教学目的,采用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实验教学大纲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与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六条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规划建设、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教材选用与管理办法》执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安全操作注意事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第七条 实验报告是学生分析、归纳、总结实验数据,讨论实验结果并把实验获得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过程,是教师考核学生实验成绩的主要依据。实验报告要用规定的实验报告纸书写,要真实反映实验结果,不得伪造与抄袭。

    第八条 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试做报告、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登记表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本单位所有实验室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实验类型、所属课程、实验教师、仪器设备台套数等信息;实验登记表包括实验时间、实验内容、专业班级、实验教师等信息;实验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内容见《太原理工大学实验中心(室)工作资料归档管理要求》。

     

    第三章 实验教学计划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由各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制定并落实,教务处负责审定和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验教学计划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开课学期、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学时数、组数、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十条  实验项目按实验类型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演示性、验证性实验为基础型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为提高型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为多学科综合研究型实验。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各教学实验中心(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有条件的教学实验中心(室)可向学生开设研究创新性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应由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新开实验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应由各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实验与所属课程的关系与作用,师资状况以及教学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教学资料的完整性。论证后将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实验教学进行质量督导与硬件建设,各学院规划实验教学的具体目标,制定措施,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教务处为实验教学的业务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检查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 制定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及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3. 检查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的建设;

    4. 对照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项目,积极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掌握全校实验教学动态,组织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

    6. 做好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为实验教学的二级管理单位,教学实验中心(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实验教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落实并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主要职责是:

    1.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负责落实实验教学任务,确保实验教学任务按要求完成。

    2. 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应用新的实验教学手段,对实验内容进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 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与控制,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制度;

    4. 负责实验教学课程的建设,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其它实验教学资料;

    5. 抓好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按需要配备实验教学人员;

    6. 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7. 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以及各种设施的管理工作;

    8. 本着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加强实验经费管理,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9. 定期整理实验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书档案;组织上报实验教学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实验分组根据专业要求和实验条件而定,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五章 实验考核

    第十七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答辩等多种方式。

    1. 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2. 操作考核包括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 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 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5. 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的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十八条 应在课程大纲中明确实验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需单独记录成绩。

     

    第六章 实验教学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主管职责

    实验教学主管由分管实验教学的院长担任,全面负责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包括组织、论证、制定并落实本学院实验中心(室)的建设规划,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实验经费的管理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调配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

    1. 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室)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2. 参与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建立实验档案,公用仪器设备和贵重仪器的使用审批手续。

    3. 协同教研室主任制定各门实验课所需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保证教学所需仪器设备供应。

    4. 经常检查实验室技术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督促和指导实验室技术人员掌握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教学服务水平。

    5. 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检查实验中心(室)的安全情况,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隐患问题,杜绝事故的发生。

    6. 根据教学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和健全本实验中心(室)的管理制度。

    7. 完成院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秘书职责

    1. 负责日常实验教学的运行和管理,协助安排、落实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包括编排、录入实验课表,实验调停课的审核和备案工作等。

    2. 做好各类实验室数据、报表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3. 做好相关实验实践教学文件的收发和资料文档的收集整理工作。

    4. 协助实验中心主任做好安全自查自评月报工作。

    5. 协助组织编写实验实践教学大纲及内容的审定工作。

    6. 协助做好实验室建设方面的工作。

    7. 协助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8. 完成院领导和主管领导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 各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室)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3.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4. 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1)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2)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4)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登记表》,实验技术人员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5)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 执行坐班制。

    2. 确保满足教学需要,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3. 负责实验准备、实验指导以及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4. 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教育。

    5. 熟悉设备仪器性能,负责实验设备的维护、保养与维修,保证实验设施的完好率。

    6. 负责实验项目、技术、设备研发。

    7. 协助实验中心主任统计实验室情况,制定实验室改造、建设计划。

    8. 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自查自评表》所列项目,做好卫生、安全等工作,完成安全自查及上报工作。

    9.收集和保管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实验指导书、申报购置仪器等物品报告单、验收单、入库单、报修单、维修单、报废单、仪器使用情况登记表、学生实验档案、学生实验成绩登记和统计表、安全检查表、师生借用仪器登记表、开放实验室使用情况表。

    10.负责实验室财产的验收、入库、保管、供应和统计工作。做到物品堆放摆放合理、整齐,进库取用方便,账物相符,账目清楚,按要求填写好工作日志。

    11.完成院领导及实验中心主任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实验教学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实验指导教师、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实验教学经费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学校为保证本科实验教学正常运行所设立的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各实验教学中心在本科实验教学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消耗、设备维修等费用,分为学校实验教学运行费和学院实验教学运行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统筹,优先用于公共基础实验室购买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消耗性材料(试件、试剂和元器件等),支付实验仪器设备的小额维修费,也可用于资助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编写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验教学运行费由学校根据学院实验的特点制定标准,按年度下拨到学院,用于本学院实验室的建设与维护、材料消耗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章

    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参照学校实践教学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20117月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16号附件一)和20146月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校教【201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