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办法》(校科〔2017〕12号)
太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的管理,完善绩效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补助支出,项目组间接成本补偿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编制经费预算时,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依据项目经费的来源不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的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地方及其他财政科研项目
按照山西省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出资方规定的间接费用比例提取。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下达后,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的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二级单位、课题负责人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兼顾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三方利益,计提顺序为学校管理费、二级单位管理费、项目组绩效和项目组间接成本。
间接费用在扣除学校、学院管理费后,剩余部分为项目组绩效和项目组间接成本。绩效不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绩效比例。项目负责人未明确提出绩效支出比例的,依照下表执行。
资金来源 |
项目类型 |
学校 管理费 |
二级单位管理费 |
项目组 |
|
绩效 |
间接成本 |
||||
中央财政 |
自然科学类 (含军工项目) |
20% |
5% |
55% |
20% |
人文社科类 |
4% |
4% |
80% |
12% |
|
地方财政 |
自然科学类 (含军工项目) |
40% |
10% |
50% |
- |
人文社科类 |
— |
10% |
80% |
10% |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所得到的间接费用比例应不低于我校承担的直接经费占项目总直接经费比例的80%;学校作为依托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外拨间接费用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外拨直接经费占总直接经费的比例。
第七条 管理费支出
学校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预研、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级单位管理费,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项目组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及项目组成员的工作业绩,公开、公正据实签批发放。校计财处为项目负责人设立专门绩效账户。绩效支出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项目组间接成本支出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签批支出,用于弥补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项目组统筹的间接成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结题审计费。
2、课题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
3、支付学校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
4、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论文答辩费、打印费。
5、通用办公设备(如打印机、投影仪等)、材料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
6、服务于科研项目开展的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
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营养保健费。
8、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车辆租用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
9、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10、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在报销燃油费、业务接待费、保健费、房屋租赁、维修及物业管理费时,按相关规定办理并附说明。
第十一条 项目组间接成本支出须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在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科技处通知计财处终止该项目的绩效支出发放;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有权追回: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年度进展报告、
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与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