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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校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7〕13号)

    发布时间:2017-06-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校拨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太原理工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76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协同创新、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协同创新。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各单位发挥学科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通过机制创新,组织、协同、聚集高水平的人才和团队集中力量解决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科学问题。

    (二)统筹支配。中心主任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注重绩效。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各协同创新中心应根据各自优势,协同各方,争取重大项目或研发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主任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每年评审确定的情况,由财务部门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科技处,并由科技处根据评审结果分解给各中心,需要划拨给参与协同单位的经费由中心主任按规定和协议转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继续给予资金支持。成功申报为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创新活动和运行管理支出,包括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日常运行管理等。

    为鼓励各中心把资金用于团队激励和中心人员充分的交流、学习以及人才培养方面,现对支出上限规定如下,在此上限之下可以根据预算自由调整。

    (一)团队建设经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建设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绩效奖励、劳务费、设备购置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1.绩效奖励。指协同创新中心根据聘用人员(不包括校内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和贡献,依据合同给予相关人员的绩效奖励。

    协同创新中心应与中心(固定、聘用)人员事先签订年度任务合同,合同原则上以增量为考核内容,须经科技处审核。

    绩效奖励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10%

    2.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

    劳务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30%

    3.设备购置费。指中心购置(含自制)的通用仪器或办公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支出。

    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20%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团队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信息传播、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及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10%

    (二)人才培养经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培养青年骨干教师以及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助青年骨干教师进入协同单位挂职锻炼,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资助研究生国内外进修或联合培养,以及接受海外学生访学等发生的培训费、差旅费。

    人才培养经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20%

    (三)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指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中心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资助科研人员和学生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以及国内外一流专家来协同创新中心讲学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30%

    (四)日常运行管理费。指在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专家咨询费等。

    日常运行管理费不得超过校拨总经费的20%

    第九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指单价20万元以上)购置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参与协同单位投入的配套经费可用于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等开支。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年底项目资金收支应纳入各中心和参与协同单位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三条  各中心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与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定期组织对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进展不明显,或发生经费使用违规情况的,减少或停止后续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各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