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校科〔2017〕14号)
太原理工大学校级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与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青年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选拔培育优秀青年人才,特设立太原理工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
第二条 校基金包括优秀青年培育基金、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和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基金三种类型。
1、优秀青年培育基金旨在培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申请者在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37岁。
优秀青年培育基金执行期为1年,资助金额5-10万元。执行期结束可继续申请,不受资助次数限制。
2、自然科学研究基金定位于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和面上项目的培育基金,资助对象为有一定研究基础、尚未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且年龄不超过38岁的青年科研人员。
自然科学研究基金的执行期为两年,平均资助额度为1-2万元。资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3、 人文社科专项基金定位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等各类国家级社科项目的培育基金,资助对象为有一定研究基础、尚未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且年龄不超过40岁的青年科研人员。
人文社科专项基金的执行期为两年,平均资助额度为1-2万元。资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三条 以上三类校基金在每年10底至11月初集中受理一次。
第四条 校基金的申请书模板按当年通知要求填写,各院(所、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汇总基金申请情况,报送科技处。
第五条 校基金的评审原则是“专家评议、学校统筹、择优资助”。科技处与各学院(或学科)共同组织专家进行函评或现场答辩,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结合申请人申请国家基金的情况,确定资助候选人。
校基金申请者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相应的国家基金,不申请者将取消校基金的资助资格。
第六条 科技处对拟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给予立项资助。
第七条 校基金经费一次核拨,由计财处建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校基金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支出范围如下:
自然科学和人文社科专项的经费支出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差旅费、论文版面费等;不得支出研究生/临时工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绩效和专著出版费。
优秀青年培育基金支出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专著/论文出版费、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得支出研究生劳务费和项目组成员绩效。
第九条 校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科研管理费,每年经费预算为300万元左右,根据当年实际情况适度增减。校基金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收回至学校科研管理费账户。
第十条 鼓励个人或其他组织向校基金捐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公布的《太原理工大学校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科[2012]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