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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7〕19号)

    发布时间:2017-07-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修订)

     

    课程设计是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是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对学生进行阶段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巩固、深化和拓展学生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学生进行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的初步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研究方法。为加强课程设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目的

    第一条 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正确的设计思想、科学的研究方法、良好的工作作风以及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条 加强学生对所修课程以及相关课程的理解,训练并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训练设计、计算分析、使用专业资料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条 培养学生掌握一定的基本技能及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课程设计过程,使学生掌握设计方法及步骤,得到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的初步锻练。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课程设计必须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评分标准。

    第五条 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设计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所有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设计,都必须由学院依据专业培养计划编写,需明确规定课程设计的目的、主要内容、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给参加课程设计的每一个学生发放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内容包括:设计题目;原始条件及参数;要求完成的主要任务(如:设计方案的选择与确定、设计计算、图纸绘制、程序编制、说明书撰写等具体要求);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指定的设计室进行课程设计,指导教师要加强对课程设计过程的管理。

     

    第三章 选

    第八条 课程设计选题要达到教学目标的要求,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同一专业的课程设计宜拟多个选题,相同题目应在技术参数上有所区别;鼓励结合科研和生产实际拟定有创新训练价值的选题。

    第九条 课程设计题目的难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在保证教学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使大部分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既要保证学生得到基本训练要求,又能使学习优秀的学生充分发挥创新思维,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第十条 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后,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课程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学院应选派讲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二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设计任务书并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可以适当组织讨论和讲评,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每天到岗,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定期指导并督查学生课程设计工作进度及质量。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材料,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做好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课程设计结束后要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对相关文档材料(课程设计大纲、指导书、课程设计总结报告、学生课程设计原件、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中的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等)进行整理、归档;在课程设计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

     

    第五章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修完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方可进行课程设计。

    第十九条 尊敬教师,端正学习态度、认识课程设计的目的及重要性,领会设计题目和设计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如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则需请假;凡未请假或未获准假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勤于思考,刻苦钻研,在教师的指导下掌握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按照要求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注意在课程设计中自觉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按计划认真、独立完成设计图纸(程序)或设计说明书等作业。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搞好环境卫生,保证设计场所整洁。

    第二十三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按规定顺序(封面-任务书-设计说明书-图纸)认真整理设计文件,装订成册。

     

    第六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依据学生的课程设计成果,参考设计过程中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独立工作能力及创新精神、学习态度及遵守纪律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学生成绩(安排答辩环节的课程设计还需要结合答辩成绩)。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每份课程设计上都要有评语,成绩评定(用红笔)按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1. 在课程设计期间学习态度不认真,纪律松懈,缺席时间超过全部设计时间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 课程设计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如抄袭他人成果、盗用他人数据等;

    3. 课程设计有原则性错误;

    4. 课程设计说明书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重修。

     

    第七章 资料保存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相关档案资料由学院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对于有示范意义的优秀课程设计说明书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的知识产权或专利归学校所有,若使用或发表,太原理工大学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教学质量评估参照学校实践教学评估指标及等级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2008年3月发布的《太原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