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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校学〔2017〕7号)

    发布时间:2017-08-14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校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材[2004]1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首次返还和超额分担实施细则的通知》(开行晋发[2016]65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由财政和高校按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的资金。国家开发银行用风险补偿金覆盖高校助学贷款风险后,对学校进行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第三条 返还学校的风险补偿金应用于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及管理单位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补充,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1.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等确实无力归还高校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2.与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流学习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学术研究、典型培育、贷款催收过程中产生的日常业务支出。

    3.用于加强助学贷款管理,催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本息。

    4.弥补助学贷款风险,清偿逾期贷款本息等。

    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四条 学校将根据学院高校助学贷款回收情况,下达相关学院贷款管理工作经费,具体计算标准及下达时间如下:

    1.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由三部分构成:逾期本息回收工作经费、到期本息回收工作经费和年度利息回收工作经费。

    计算标准:逾期本息回收工作经费按照已经回收逾期本息金额的15%计算;到期本息回收工作经费在回收率达到93%后,每回收结清一笔按照100元计算;年度利息回收工作经费每回收一笔按照50元计算。

    2.下达时间:高校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及到期本息回收数据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1130日显示数据为准。高校助学贷款年度利息回收数据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1230日显示扣款数据为准。学生工作部(处)于次年3月计算并下达各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风险补偿金进行统一管理,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流程及要求参照《太原理工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在使用过程中接受山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的监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