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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校研〔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1-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展研究生国际视野,促进我校与海外各院校间的合作与交流,提升研究生的学术素养,进一步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包括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和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其中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是指3个月及以上的出国(境)硕士、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第三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来源: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由学校的学科建设经费、国家奖助学金及导师的科研经费共同承担。

    第四条 承担“双一流”、“1331”工程建设任务的主要学科(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工程、矿业工程),要求参与国际交流项目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必须达到或超过本年度本学科博士招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需满足每年有二人次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交流;鼓励各学科派出硕士研究生参与各种形式的国际交流。

    第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校际合作国际交流经费资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资助科研成绩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校际合作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处分。

    2.身心健康,无不良嗜好。

    3.国(境)外联合培养内容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4.已经获得知名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信(接收函)。

    5.外语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及以上;雅思6.0分及以上;托福90分及以上;近五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1年及以上;非英语国家的其他语言成绩资格证明。

    第七条 国际交流经费资助标准及使用说明

    1.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项目的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资助的经费执行。此外,学校对当年成功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的研究生进行0.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奖励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付)。

    2.获批校际合作国际交流项目的研究生,学校资助每位研究生的总经费(以下简称总经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的50%执行。对于博士研究生,总经费的60%由学科建设经费承担,其余由国家奖助学金及导师的科研经费承担,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对于硕士研究生,总经费的30%由学科建设经费承担,其余由国家奖助学金及导师的科研经费承担,最长资助期限为6个月。

    3.学校资助的校际合作国际交流经费用于往返机票费、购买保险费以及生活费补贴。

    4.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研究生不能同时享受学校的资助。

    第八条 申请校际合作国际交流资助的流程

    1.确认申请外方学校资格

    申请资助的研究生需明确申请的国外院校必须是教育部留服中心网站公布的院校(www.cscse.edu.cn)。接收机构为国际著名大学或顶尖学科(QSTimes世界大学排名前400QS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前50)者优先。

    2.提交申请材料

    ①申请时间:每个月第一周的工作日

    ②申请出国(境)联合培养资助的研究生需要在出国前通过各学科所在学院备案,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列表详见文件“附”)。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及资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将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4)及材料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申报学校及学科排名、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外语水平、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结果公示网站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认最终名单。

    第九条 校际合作国际交流资助经费支付和发放

    1.学校设立研究生校际合作国际交流专项基金,基金经费来源学校学科建设经费、国家奖助学金和导师的科研经费。研究生的资助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和支付。

    2.研究生抵达国(境)外学校(机构)后,通过邮件向研究生院(抄送学院)提供到达确认信息(附机票和登机牌的扫描件)。研究生院收到确认邮件后,通过学校财务处向该研究生发放资助总经费的60%

    3.研究生归国后,需向研究生院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出国(境)联合培养报告书》(附件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往返机票、国外购买保险等发票。研究生院对提交材料组织评审,根据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发放余下的资助总经费的40%。对于评定不合格的研究生将视情况扣除资助总经费的10-40%

    第十条 校际合作国际交流的派出及归国后的事项

    1.研究生不得随意更改接收学校(机构),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按当地规定缴纳外方学校的费用及购买相关保险。

    2.研究生需通过邮件(QQ、微信等)与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学院进行日常沟通和联系。

    3.不得无故终止学习,如有特殊情况,需双方学校审批后,方可回国。提前回国的研究生在回国后需退还相应的资助经费(按未派出月资助经费退还)。研究生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需提前1个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间不享受学校的相关资助。

    4.研究生归国后需在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报到。

    5.学分互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此办法于2018129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说明,同时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奖励办法》(校研20106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