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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校研〔2018〕4号)

    发布时间:2018-03-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授权点设置,加强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与管理,切实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系指我校获准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全部学术型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

    第二条 所有学位点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为促进学位点建设和发展,落实管理职责,学校以学院为单位管理学位点。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学位点建设发展整体规划,研究和解决学位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进行学位点的设置、调整和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制定所辖学位点的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或审定拟设置、调整学位点的申请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学位点建设工作会议,掌握学位点建设发展现状,检查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及时向所在学院提出建设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为加强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学校一体化推进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学科负责人同时兼任学位点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授权点的建设发展规划,编写学位点合格评估材料,组织做好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条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位点负责人是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跨学院学位点

    第八条 跨学院学位点是指由多个学院支撑申报获得的学位点。此类学位点可按主干研究方向(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编写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口径由相关学院管理。

    第九条 跨学院学位点需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牵头学院,由牵头学院负责协调和管理,其余学院共同负责建设。跨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育管理由各学院分别组织开展。

    第十条 设有跨学院学位点的非牵头学院,在学科评估、学位点评估、学科学位项目申报、统计资料收集等方面应主动配合牵头学院工作,共同为该该学位点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建设过程中,该学位点所获得的奖励、受到的问责,由牵头学院和非牵头学院共同分享或承担。具体情况由彼此根据贡献度、参与度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满足合格评估要求,跨学院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执行统一的培养方案。在师资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培养方案中的同一门课程可由不同学院分别开设。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取消相应学院设置该学位点的资格:符合《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的学术骨干人数少于3人,不足以支撑该学位点某一主干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培养;‚培养成本过高,年招生人数少于10人;ƒ不配合牵头学院工作,导致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无法有序开展;合格评估未通过。

    第十三条 被取消学位点设置资格的学院的相关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有意愿继续在该学位点招收培养研究生,可向牵头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继续挂靠在牵头学院招收培养研究生,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所有事宜归牵头学院管理。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位点的评估主要采取合格评估、水平评估与诊断式自我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在有条件的学位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定期开展自检自评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所辖学位点的发展现状,认真研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向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调整学位点的申请。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国家或学校的质量信息平台,公开评估结果,发布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对学校合格评估结果中存在问题的学位点,视情节做出如下处理: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直至撤销的处理;‚对评估结果为“合格”,但在某些方面存在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的学位点,视情况给予质量约谈、减少招生计划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未通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合格评估的学位点,学校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学位点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