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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与议事规则(修订)》(校研〔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3-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与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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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保障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组成原则与议事规则。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点建设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及相关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共25人到33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常务副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校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主席。分管学位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席。

    (二)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他委员的确定

    1. 研究生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和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2.各专业学院院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3.组成人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学位办按照组成原则提名,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由职务确定任职资格产生,因离开岗位出现空缺时, 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原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成员由5-7人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立由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院提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校学位办备案。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必须由学院院长担任。如一级学科有校级研究所,则研究所所长应为分学位委员会副主席。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该学院所属学位点负责人和在岗教授(一般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学术影响的副教授担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及较大学术影响。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业绩突出。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四)熟悉所在学科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能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规则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学位点建设工作

    1.负责学校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初审;

    2.在国家授权的学科领域内,审核新增自主设置学位点的申报;

    3.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

    4.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5.负责学校新增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年度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6.审定学校各授权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学位授予工作

    1.审议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听取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依据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审核;

    4.听取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依据学校授予成人学位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听取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汇报,依据学校对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决定;

    6.决议处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7.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学位点评估工作

    1.为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制定学位点自我评估指南,确定自我评估方式;

    2.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

    3.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4.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5.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抽评部门的要求指导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6.逐步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是建立在相关一级学科上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相关学科内的学位工作,职能如下:

    (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议本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

    (四)审定本学位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材料,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五)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六)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建议。

    (七)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八)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九)根据研究生培养相关管理办法,对学院所属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过程和质量进行科学有效监控,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十一)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十二)推荐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候选人名单,审议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

    (十三)审核上报当年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十四)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位办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分别为六月和十二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分管学位工作副主席或主席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五)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办先组织校内专家根据遴选条例进行初选,符合条例等要求者可进入遴选程序。其中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直接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遴选表决。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办组织校外专家评审(3份),如校外专家达到2人以上同意者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表决,否则不能提交表决。

    (六)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

    (七)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职责,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九)校学位办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办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二)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位审核名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校学位办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由指导教师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校学位办。

    (四)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职务调整或因故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组成原则与议事规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规则须经相同程序。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制定各自规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