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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发〔2018〕27号)

    发布时间:2018-04-11阅读数:

    太原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学科建设在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位,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从财力、物力上保证学科建设的需要,保障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是指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省级重点扶持学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1.“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

    2.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中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

    3.省教育厅下达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4.省教育厅下达的“1331工程”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

    5.学校为重点学科建设投入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原则

    学校按照“统筹使用、统一任务、统一目标、统一考核”原则,在学校层面对各类学科建设经费统一分配,避免重复投入,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率。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学校人才引育资助、各学科建设任务(含奖补)、人才培养国际化、公用平台建设等。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人才引育资助经费和各学科建设任务经费

    1)平台建设(至少占总经费的85%

    主要用于本学科实验室关键的仪器设备(包含安装、运行、维护等费用)、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软硬件设备购置等。设备购置前须进行使用能力和效益的论证,不得重复添置;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所购置的仪器设备需承担为校内外其他学科提供服务的义务。

    2高水平学术活动(不超过总经费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主要用于资助举办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论坛、讲座。举办会议需按照会议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3)科学研究及教学工作(不超过总经费的5%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学科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费用,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的版面费;用于本学科人才体系的构建,包括课程建设经费和教材建设经费;用于人才引育资助经费支付差旅费等。人才引育资助经费支付差旅费不超过10万元;各学科建设任务经费不能用于支付差旅费

    4)基于高水平学术活动产生的专家讲座费、各类专家评审费等劳务费形式的费用不超过10万元。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的规定执行。

    5)基于大型设备产生的维修、配件等耗材费不超过30万元。

    6)经费低于50万元以下的学科建设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的使用范围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专门建设。

    2.人才培养国际化经费

    由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每年从学科建设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国际交流资助经费和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费用(参会形式仅限口头报告)。国际交流经费资助办法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校研〔20183号)、《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经费资助与管理办法》执行

    3.公用平台建设经费

    由学科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发展需求在学科建设总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图书情报建设、大型公用测试仪器购置等。

    4.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型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单独耗材的报销,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管理与监督
     1.
    学科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和使用进行审核,确保学科建设经费按预算执行。

    2.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的单位或团队(指人才引育资助团队)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责任人应按照学校整体规划和学科建设方案,负责组织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和论证工作;监督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负责接受学校有关机构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学科建设经费执行预决算制。使用单位或团队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填写《学科建设经费年度预算表》,经费分配方案和预算表由使用单位或团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部门。

    4.经学校审定通过的学科建设经费分配方案和预算表是学科经费合理使用的依据,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5.学科建设经费报销根据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须经费使用单位或团队负责人签字,学科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签字,在预算范围内一次支付10万元以上还须联系(分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6.学科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从学科建设总经费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考核和验收;学科建设专家咨询费;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学科的外审材料费用;召开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大型会议;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建设目标和经费执行情况考核

    1.各单位或团队应按年度向学科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四项内容:

    1)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

    2)项目经费绩效评估;

    3)对下年度学科建设经费安排的初步计划;

    4)存在的问题。

    2.学校每年对单位或团队的学科建设任务完成和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下一年度经费的资助力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或团队予以奖补,对完成任务差的单位或团队,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减少或停止资助。经费执行不力的学科,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并重新分配。

    第八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学科建设经费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72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